机关创新奖评选制度
为使机关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突出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
第二条申报范围。凡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自身创造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跨部门联合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必须经联合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基层和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创造的创新成果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申报数量。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5个;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以部门、单位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3个。
第四条评选时间。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机关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选。
第五条评选程序。
1、申报。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底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创新奖申报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整理、登记,组织评审委进行严格评审,提出预选名单。
3、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选项目进行重点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预选名单及考察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在考察过程中,如有有争议的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答辩。对确定进入受奖范围的创新成果进行公开答辩,由提报单位负责人对创新成果的简况、可行性、操作性、领先性以及所取得的综合效益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审委的现场提问。评审委根据答辩情况对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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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八条创新成果有剽窃、侵权行为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奖励。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申报资格。
第九条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