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失实的原因与对策

我市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培养和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领导干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察人失真、用人失当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一方面利用职权贪污贿赂或有其他违法违纪活动,另一方面仍得到提拔使用。这种现象虽属个别,但严重影响了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也给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造成了巨大损失。同志曾经提出,干部考察要像“x光机”那样快速准确地看清一个人;近期在中纪委召开的四次全委会上他再次强调:要逐级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我们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应认真学习同志的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质,及时总结干部考察中的经验教训,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分析导致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原因,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增强干部考察真实性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一、考察失实的原因分析

干部考察工作十分复杂,它涉及考察者、被考察人、谈话对象和考察形式等因素,从这些因素展开分析,笔者认为影响干部考察真实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参与考察的同志基本功不够扎实。近年来,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交流比较频繁,一大批比较年轻的同志从基层其它岗位充实组织人事部门,有些同志还直接从事干部考察工作;同时,遇到届中、届末等一些大的干部考察活动,组织人事部门的力量明显不足,这就要从其他部门抽调一些同志参与考察。这些同志对干部考察的内容、对象、程序、方法等不熟悉,又缺乏干部工作经验,对干部的历史情况不了解,导致对干部的评价失真。二是考察者以个人的情感因素左右考察行为。个别考察者不是以德才兼备的原则去选人、察人,而是按“关系”进行取舍,对自己的同学、朋友或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在考察中只注意搜集“功绩”,对问题和意见避而不听,自觉不自觉地把个人的好恶掺杂其中,最后是“亲之者只见其美”,导致考察结果有失客观公正。三是考察者谈话技巧和综合分析能力缺乏。有的考察者没有很好地掌握谈话艺术,不善于捕捉时机和信息,由此丧失了谈话的主动权,影响了真实情况的掌握和了解;有的考察者缺乏综合分析能力,对听到的情况提炼不出观点,对被考察对象不能作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撰写的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缺少符合干部个性特点的东西。四是考察者知识面不够宽。有的考察者对市场经济知识和规律掌握不多,对财政、金融、法律等知识知之甚少,当谈话对象谈及一些专业词语的意思不甚了解,与谈话对象的沟通比较困难,而且连记录也有一定的困难。

(二)谈话对象反映的情况尚欠客观真实一是谈话对象与被考察者之间的工作距离影响了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有的单位为了片面追求谈话的数量,把一些与被考察对象无直接工作联系的同志也安排在谈话范围之内,这部分同志由于不知情,或受临时召集准备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介绍的情况往往与实际的差距比较大。二是谈话对象缺乏对考察者的信任而不愿意如实反映问题。有的谈话对象受社会上复杂的关系网影响,对考察者不了解、不信任,担心考察者“跑风漏气”,引来领导“穿小鞋”,打击报复。因此,当问及不足或缺点时,就以说“普通话”,为主,不着边际地应付了之。三是谈话对象对考察工作的认识存在片面性。有的谈话对象认为,被考察人选是单位领导推荐、上级组织决定的,提拔任用都是领导说了算的事,“行也行、不行也行”,考察只是履行程序,“例行公事”,觉得说与不说都一样,因而以不了解情况为由,不愿意过多地发表意见。四是个别谈话对象素质比较低。如受嫉妒、报复等不健康心理因素的影响,对比自己强,与自己有不同意见或批评过自己的干部,只说差,不说好。有的甚至上纲上线,故意捏造事实,搞无中生有,对被考察者作一些不切实际的介绍。

(三)被考察对象存在问题的隐蔽性一是对被考察对象的某些问题知情面比较少。有些被考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手段比较隐蔽,干部群众不知情,在干部考察过程中不敢妄加评论。二是个别被考察对象存在“两面性”。在私底下傍大款,贪污受贿,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在公开场合则表现得十分“廉洁”,生活十分“俭朴”,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蒙骗了部分群众。三是被考察人报喜不报忧。一些被考察对象向考察组提供述职报告或向考察组介绍本人的工作情况时,往往对自己的工作成绩介绍较多,更有甚者向组织上提供虚假数字,借机宣扬自己所谓的“政绩”,但对不足或存在的问题,则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或根本不涉及。四是个别被考察人采取非组织活动捞取选票。在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中通过封官许愿、小恩小惠等不正当手段,笼络人心,为自己捞取选票,给考察组造成被考察人民意与群众基础较好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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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进方法,建立科学的民主测评体系一是确立符合不同层次干部特点的民主测评指标。根据干部德能勤绩的总体框架和不同层次干部的素质要求,本着易操作的原则,把构成这些标准的内容和影响这些标准的因素逐一排列起来,并逐项进行分解,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测可评可量化的要素;对难以量化的内容,则可采用语言描述法提出确定性的测问。二是尽量扩大群众参与测评的范围。除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处室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外,老同志和工作联系较密切的单位原则上也应派代表参加。单位人员少于50人的应全部参加民主测评。三是组织群众鉴定述职报告的真伪。领导干部撰写的述职报告要规范,既要总结工作成绩,又要如实反映自己的不足;述职报告应发给群众予以鉴别真伪,对三分之一以上的群众认为述职报告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考察组应责令被考察人重新撰写。四是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处理民主测评结果。设计测评表时,可采用选项涂卡的方式。将涂卡所得的信息利用微机进行存储或读出,并通过编拟分析程序,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提高测评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直观性。五是测评结果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测评结果应对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公开,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向群众代表公开。

(三)扩大民主,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公认度。首先,增强干部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察组进点前应事先予以公告,在一定的范围内告知考察的对象、内容、目的、重点和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等,使群众有一个思考酝酿的过程,以免仓促上阵,反映情况不充分。其次,要考察干部的社交圈和生活圈。通过到居委会、家属子女单位调查,走访被考察人的亲戚、同学、战友,了解被考察对象在环境相对宽松的社交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综合能力情况及本人的生活消费特点与家庭消费情况,重点掌握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第三,坚持集中考察与经常性考察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届中、届末、任用提拔和试用制等集中考察工作,必要时可请审计部门一道参与;同时,还要做好跟踪、专项等经常性考察工作,重点掌握被考察对象在一些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活动中的德才表现。第四,推行回头考察法。俗话说:“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干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谈话对象不再受该干部权力因素的影响和利害关系的制约,部分群众就会把真实情况反映出来,有利于组织上更全面地掌握一个干部的德才表现。最后,逐步推行竞争上岗度。对部分出缺的职位,应通过公开职位、公开报名、民主推荐、组织考试考核等程序,实施竞争上岗。

(四)明确责任,建立干部推荐和干部考察责任制一是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或单位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应填写《干部任职推荐表》,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如实写出署名的推荐意见,并对责任作出承诺。组织部门要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凡因推荐者失误,造成用人失当等后果的,要追究推荐者或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建立和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明确干部考察责、权、利的同时,还要拟订考察程序、要求、纪律,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干部考察登记表》,对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日期和考察组组成人员及考察组的结论性意见等情况进行填表登记。凡因考察人员失职造成察人失真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