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检察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作者:宋世锋高昌政
随着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状况令人担忧和深思。2003年以来我院共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4件,招收学生徇私舞案1件,
挪用公款案1件,受贿案1件,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1件,现将2003年以来我院所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如下: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乡镇中小学一把手的权利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在2003年查办的本县柳屯镇二中校长杨某在该校餐厅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25000元的受贿案。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侧重对教学的指导,忽视对教师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如查办的濮阳县第三中学高考舞弊案,监考教师在高考监考过程中,徇私舞弊,为考生高考作弊提供方便。
三是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将收缴的学费挪作他用。如我院查办的濮阳县一中会计崔某挪用公款案,崔某将学习所交的学费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另一方面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不按规定存放的现象。如今年办理的县一中报账员刘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刘由于对现金管理不善,致14余万元现金被盗。
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深刻诱因
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特点进行深刻的剖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少数人经不起权力的考验,金钱的诱惑,人生观、世界观发生扭曲。这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的一切向钱看、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盛行。这种歪风也严重冲击和包围中小学。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师队伍工资待遇;但少数中小学仍“钱”字当头,借自主权扩大之便,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巧立名目搞创收。久而久之,个别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渐渐发生了变异,滥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沦为贪得无厌的腐败者,成为教师队伍中的败类。
二是法制意识淡薄是导致教育队伍犯罪的重要因素。虽然现在从教师队伍情况看,文化水平比较高,但法律意识却十分淡薄,对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心中无数,往往是随波逐流。有些认为只要自己没拿到钱就不算是犯罪。有的把贿赂犯罪同礼尚往来混为一谈。
三是权力集中,缺乏监督,是导致中小学教师队伍犯罪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学校中,校长往往是集教务、行政、总务于一身,既管人、又教书、还理财。而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往往对学校的教育方向加以引导,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任免,而不具体干预学校的政务、教务,又没有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权力既集中又缺乏监督的管理格局,客观上助长了校园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些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很好坚持两手抓,忽视政治思想工作,疏于管理,也是造成中小学教师队伍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只注重抓升学率,在教学指导思想上认为能培养出人才的学校就是好学校,能教育出优秀学生的教师就是好教师,放松了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尤其是放松了抓好中小学校长的政治学习。对中小学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不良倾向和暴露出的问题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不深入调查分析原因,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如“小金库”、乱收费问题等等,这为少数心术不正的领导干部提供了贪占的机会。
三、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师德师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使之讲政策、讲大局,不能见利忘义;讲学习、讲正气,永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保持和弘扬高尚的师德师风风范,自觉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增强同各种腐朽思想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法律条文,剖析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法制观念。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个别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把他们的消费追求引向正确方向,确立具有符合时代精神和特征的社会心理和风尚,为人师表,摒弃各种腐朽的价值观念,使之获得健康、稳定的精神动力,以预防和阻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立章建制,加强督查,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内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政务校务公开制度,以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现象发生;经费集中管理或结算中心制度;坚持党委(支部)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重大问题由党委(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的决策;坚持校长和第一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党员、群众的监督;实行基建项目公开
招投标制度,防止暗箱操作;推行预算外与预算内资金统一管理制度,对外来渠道资金进行阳光操作,坚决禁止和杜绝小金库。在教育系统内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工作流程中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建立健全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群众监督、单位党政自身监督的监督制约体制。
三是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践证明,司法机
关在执法活动中,坚持“打防”并举是预防和减少各类职务犯罪的有效方法。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员工担负着教育人、培养人的重大历史重任,他们在教育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打击犯罪并不是目的,它仅仅是遏制犯罪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将各类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发挥打击犯罪的固有的预防作用。一是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能够积极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问题的,我们将按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拒不交待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决不顾惜迁就;二是各学校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对各学校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章建制,堵漏漏洞。三是加强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可进行定期交流轮岗。逐步建立起一个慎重授权、合理分权、有效制权的“三权制”,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二篇: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
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发展保护非常重视,为保护森林资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充分保障了林业工作正常开展,有力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平衡。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林业文件政策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我院近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及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渎职犯罪类7件9人,贪污受贿类犯罪2件2人。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林业政策在我县的正确贯彻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1、高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林业系统中一些人从部门和局部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及查验的权力,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地块以农户名义报批后,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4年春天,县林业
1局建堂乡林业站技术员王某、在落实退耕还林计划时,虚报造林面积97.5亩,连续四年以自已儿子王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50元。
2、隐蔽性。二是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作案一对一,背靠背,不易发现。搞暗箱操作,利用自己熟悉掌握政策、内部易操作等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相关补助款。林业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违规办事,偏向行贿者、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关照,如林业局李某受贿案,把他人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
3、罪名集中性。罪名相对集中于受贿和玩忽职守这两类。由于前几年我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制度改革,将各乡镇林业站的财务权上收。所以近年来,我县所发生的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以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罪名为主。具体表现在:林业工作人员收受采伐对象的贿赂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求发放砍伐证;在具体实施林木采伐中,林业站所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调查、不到现场、放任采伐对象乱砍乱伐,造成超额采伐,无证采伐。如杨首发式某玩忽职守案,2009年时任林业站站长的杨某,在发放采伐许可证后,不亲自或派员到伐区监督检查、验收,致使多个伐区超面积、超强度砍伐。
4、罪名交织性。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
2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如彭某受贿案,彭在担任那建堂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把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得到地块设计、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
5、领域广泛性。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林业执法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对查获的非法收购、运输林木行政案件,明知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擅自对涉嫌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犯罪嫌疑人作一般行政处罚。正是林业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纵容了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行为,致使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行为更加猖狂,盗砍乱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现象日趋严重。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成因
1、法律意识淡薄
3法制观念淡薄是这9起林业职务犯罪发案人员的共同特点,反映出林业主管部门在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和队伍管理上存在突出漏洞。基层林业站实行人事和业务管理分离的特殊体制,致使林业部门集中教育和管理有一定难度,造成许多林业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受利益驱动由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演变为利益的攫取者。
2、没有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回顾我县林业系统在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中发生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反映林业主管部门只重视任务的完成进度,没有把预防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相关限制性条款和政策“高压线”未严格执行,以致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滚雪球”式的犯罪效应。
3、监管制度落实不力
随着林业部门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乡镇林业站因减负缩编,一般只有3到5个人员,平均每人管辖范围达5至6个行政村,并实行包片负责工作责任制,形成了林业管理人员在包片区域内,独立负责林政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现场监督采伐、更新恢复植被、退耕还林土地的勘察、测量、验收、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权力缺少监督制约。从我院查处的几起退耕还林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基层林业站所监督失控形成窝案、乡镇林业站和县局退耕办监管制约失效形成串案就成为必然。
4、为“钱”执法思想仍有市场
4因基层林业站部分费用依靠收取“两金”和执法自筹,为“创收”而执法的思想在部分林业站中存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执法不严、以罚代管、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惜为创收放弃监管职责,导致大肆滥伐林木的情况滋生和漫延;有的甚至利用职权,捞取个人好处。如张某受贿案,2006年至2007年间,时任古城镇林业站站长的张某,在发放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金时,多次收受或索要多人钱财共4万多元。
三、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1、强化法制教育,增强林业执法责任意识
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共同做好林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法制警示教育。检察机关要利用法律监督专业职能,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遏制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经常性管理教育职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林业人员自我抵御能力,防止利益驱动导致的违法犯罪。
2、完善预防机制,构建内部监督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不健全或运转不正常是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又一原因,因而,通过完善预防机制,形成严密的职务犯罪监督网络,在机制制约层面使林业人员不能犯罪。5一是完善林业综合预防领导机制。林业系统应成立由检察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林业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负责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制度建设。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林业系统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打击或预防工作重点,积极查处林业职务犯罪案件,以打击促进预防工作。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林业执法中的玩忽职守、贪贿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找出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查漏补遗,完善林业执法制度。
3、强化林务公开,促进“阳光”执法
政务公开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预防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林务公开”、“阳光执法”是预防犯罪的必由之路。一是坚持退耕还林政策公开。加强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使群众能够随时了解相关政策,既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又便于对林业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二是坚持退耕还林重点环节“六公开”制度。即:公开地点、公开面积、公开栽植模式、公开造林树种、公开检查验收结果、公开政策兑现情况,全面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坚持退耕还林违法违纪处理公开。对法院判决有罪或已经纪委做出违纪处理的林业人员,应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以案警示后来者。
4、落实宽严相济,惩防结合保护森林资源
检察机关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防中有惩,惩中有防,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结合来促进林
6业的和谐发展。一是在查处案件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三个环节”的宽严度:第
一、立案环节坚决从严。对于犯罪金额小,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林业职务犯罪案件做到依法坚决立案。第
二、强制措施环节有宽有严。对于犯罪案值相对较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据已经固定的,应采取取保候审;第
三、公诉环节宽严有度。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重或从轻的量刑意见。二是在个案预防中体现宽严相济政策。针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集中的突出特点,预防部门应当提前介入个案侦查,主动深入林业部门开展预防教育,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报林业案件情况,督促涉案林业人员主动到案说明情况,以求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达到以案促教,以案促预防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第三篇: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查报告唐山市预防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愈显重要。为了解掌握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以便提出有效预防对策措施,我来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研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此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家庭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首先,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其次,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
(一)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高速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不相一致,一些发达国家个别社会管理职能存在权利制约的真空,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处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公共权力参与经济运行甚至参与再分配,在监督、制约体系上缺乏科学体系,必然产生职务犯罪。同时具体的职务犯罪也存在着偶然性的一面。因为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的犯罪都是在后天的社会不良环境和主观的个人经历和心理调整不利等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阻止犯罪的产生。正因为如此,我们所讲的预防不是意味着消除,从某一方面讲,预防实际上“控制”或“管制”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标志是违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增长大趋势的减弱。预防旨在减少违法创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旨在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旨在影响潜在的犯罪或全体公众。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正确定位应该在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二)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务犯罪是党风政风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体现,党风政风在我国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关系到政府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危、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党风对社会风气起着主导作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代社会新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群众路线、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等,这种党风的端正带动了政风,也使社会风气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氛围。但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转型、各种物质昨益、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具有职务管理一定公共事务的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向社会各个领埋葬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人们的善良、相素、守法的思想和观念动摇了,社会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违法犯罪必然上升。
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谦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中央倡导的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发扬雷锋精神,提但艰苦朴素,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办实事,重塑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这样既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之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一是职务犯罪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危害。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不但犯罪数量上升,而且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向大金额发展的趋势。80年代,职务犯罪1000元、2000元就可以立案,犯罪金额10000元就是大案。进入90年代,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受贿罪已经提到5000——10000元,挪用公款罪提高到10000—30000元。每年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职务犯罪把乱经济秩序。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其中的“权”是对社会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只要在这些领域中职务犯罪泛滥,那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计划、调控方案就无法实施,市场“杠杆”就无法按经济规律发挥自然调节作用,就不能给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职务犯罪通过控制和降低犯罪率,直接减少职务犯罪给社会和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具体预防措施,促进国家加强参与经济的公共权力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市场经济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
(四)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党的十五大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
明确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最近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做了重加明确的界定,这结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能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带头遵法守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带动全民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的提高,自觉依照国家各项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其次,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实施,可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完善公共权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促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中依照完善、科学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机能的制度、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地办事,促进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有利于民生的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市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市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首先,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市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其次,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我镇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我市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四、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责,并没有运行程序和规则的相应规定,预防机构的设立、职权和职责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供遵循。
(二)预防措施缺乏法律效力。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展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研究,为领导机关完善决策服务;二是结合办案对职务犯罪多发领域、行业和部门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三是通过有关单位建章立制,提高抵御犯罪的能力。但是,以上三方面的措施都是缺乏法律效力的,不能保证预防工作的落实。
(三)预防犯罪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缺乏依法预防的观念,从而导致许多检察机关应当介入预防的重点工程或重大活动,检察机关反而被排除在外,这使得社会整体预防体系难以构建。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处于被动和孤立的势单力薄状态。
(四)对行政机关的预防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主要还是依附于打击犯罪,多由反贪部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事后预防,缺乏主动地开展。按照现行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运作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对其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行贿问题,人民群众也是既无可奈何又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已是众望所归。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规程和行政活动的“纠举权”,致使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开展预防工作裹足不前,不能理直气壮。
(五)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有的超越职责搞预防,使预防范围无限扩大;有的借预防搞“共建”、拉赞助搞创收;有的只停留于法制宣传,流于形式。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体系。
首先要树立以预防为本,打防结合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重预防、严打击”的局面。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有做到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才能有效遏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其次,要在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树立起整体预防的思想,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又要运用法制宣传进行预防;既要运用专门机关的具体运作,又要调动社会组织的综合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真正形成党委领导、全社会参与、人大协调、政府支持、检察、纪检、监察共同作战的局面。
(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法,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确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组织、职责、法律权限、预防措施、监督制约形式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等,特别应注意赋予预防机构对行政机关等工作对象的“纠举权”,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有关单位在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应当说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是独具优势的,其结合办案或履行职责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是非常中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效果的。国家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应有的强制力,以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对检察建议中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存在漏洞的单位,检察机关有权令其整改,否则,一旦因此发生职务犯罪,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预防犯罪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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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构筑起拒腐防变和防范案件的思想和道德防线。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依法合规、遵章守纪、稳健经营、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员工珍惜职业生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自觉性,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案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各部门监督力量,加大检查,执纪力度,增强整体防范功能。银行的纪检监察、稽核(包括总稽核或总会计)是执纪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这些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自然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