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

江苏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转递工作流程和基础标准,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

一、档案接收

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接收流动人员档案。

(一)开具《调档函》。人才服务机构间以《调档函》作为档案转递凭证。以代理单位名义申请转入档案的,由代理单位凭申请材料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以个人名义委托管理档案的,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原单位离职材料到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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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收审核档案材料。接收档案时,须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保档案材料真实有效。如档案内缺少必备材料,应通知代理单位和本人补齐,或退回原存档单位补充材料。如档案内所缺材料非必备材料,且不影响以后档案使用,可填写《档案材料缺件单》(一式2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交本人持有),并须存档本人签字确认。

(三)档案入库。档案审核合格后,编号入库。将《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回执》寄回原存档单位。

对代理单位名义委托管理的在人事代理手册上进行登记;对个人名义委托管理的签订《档案保管协议书》。

(四)信息录入。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全省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如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应予核对、补充。

二、档案转出

人才流动机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转出流动人员档案。

(一)档案转出时,须审核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非人才机构调档的需审核所出具《调档函》单位是否

2具备档案管理权限及与调档单位所签《劳动合同》或《调令》)、存档本人身份证信息、离职材料。

(二)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档案转出时,应确保档案在本机构托管期间材料的完整性,如有缺失应告知本人补充齐全,对不能补充的,应提供情况说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存入档案后再转出

(三)档案全部材料应一次性转出,并出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渠道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五)档案转出后,应及时更新全省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跟踪回收《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回执》,并将档案转递相关材料整理、存档备查

三、档案必备材料

(一)学历材料

1、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本、专科学历应包括:

(1)盖有学校院系以上公章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

(2)盖有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成绩单》;

3(3)盖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报到证》。

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包括:

(1)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2)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3)盖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章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或《报到证》(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学位的,还须有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的相关学位材料。

2、自学考试学历和学位

(1)盖有主考院校和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印章的《高等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2)获得学位的,还须有校学位委员会颁发的相关学位材料。

3、成人、函授、网络教育学历

(1)盖有毕业院校印章的《毕业生登记表》;(2)盖有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印章的《成绩单》;(3)教育部学信网认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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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校学历

(1)盖有党校印章的《学历证明书》;(2)盖有党校印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5、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学历

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6、军队院校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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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个人档案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代理单位向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在代理单位工作期间的业绩考核、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2、档案遗失的,遵照谁遗失谁补办的原则,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相关补办事宜。因单位原因遗失的应由遗失单位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因个人原因遗失的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遗失情况说明,具有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建筑监理、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补办档案时,原则上还须本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档案遗失申明,遗失证明和情况说明材料存入补办的档案内。补办的必备材料须原材料产生单位加盖印章,非必备材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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