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
范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按照《2008年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并指导其开展创建活动。推荐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使用的苗种、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第三批推荐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示范单位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强化日常管理、扩大示范推广,更好地发挥示范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本地区水产健康养殖的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10—64192976。
二○○八年三月四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为从网络采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使用,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QQ:1789260586 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