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务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从科级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范围。本《意见》所指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原来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科职领导干部、各镇组纪宣统委员和人武部长),由于年龄、身体等方面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正、副科级职员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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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从科级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仍然是在职在编干部。被抽调参与县中心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由相关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并对其工作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和奖惩决定。未被抽调参加县中心工作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应正常参加本单位工作,接受考勤考核。因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因私外出的,应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请假在10天以内的由单位批准,10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批准;要求离职从事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的,须由本人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志愿并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要加强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离岗休息的,要通知其正常上班。各单位要及时将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向组织部报告。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待遇。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律不参加单位的党委(组)会、党政联席会和行政负责人办公会。凡服从安排,参加县中心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或接受分工,履行职责的,与现职领导干部同等考核,同等奖惩。考核优秀的,可记功、嘉奖;被抽调参加县中心工作的,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可根据县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享受一定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补助。对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未经许可不正常上班或上班不很好履行职责的,可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纪律要求。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切实维护好机关形象,自觉遵守本单位和县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