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和建议大全

当前,法院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进而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司法权威。近年来,各级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大量的成效,执行难得到了一定缓解。但是,还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法院执行难依然是社会一大难题。

一、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是执行存案压力依然沉重。法院执结案件数量几年来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旧案积案仍然具有相当的数量,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着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信力的信赖。

二是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论是被执行人难找造成执行难,还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都与贫穷有关,而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到农民或者农村,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人员外流严重,涉诉的农民一旦外出,就下落不明,法院执行案件就陷入僵局,对于那些没有外出打工的被执行人,虽然可以找到他们,但大多没有财产或者只有少量的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执行阻力大,执结周期长。尤其是以政府机构或其下属

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国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后台硬、关系多的案件,以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为执行关键的案件等等,这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四是委托执行流于形式,异地执行困难重重。外地一些法院对委托执行或请求协助执行的案件借故推诿,迟迟不予执行,涉及外省、市、县的债务案件,往往很难执行。

五是依法行政水平不够规范。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的法官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够强,业务不精,案件审判不尽合理,对自由裁量权应用不当,甚至徇私枉法,执人情法、办人情案等,而引起被执行人强烈不满,产生抵触心理。

六是基层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有的被执行人采用不断上访来对付基层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强硬地对抗执行人员甚至谩骂殴打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人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法院的执行等等。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执行工作中产生的种种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不完善。对于执行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使解决执行难问题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执行援助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没有强力部门的后盾力量支持,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运用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财产调查及报告等制度不完善。

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抵制、查处保护主义的效果不明显,对执行的干预由过去的主要为徇私情而以个人名义打招呼、批条子,转变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为理由的组织行为,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执行效率低,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效果差。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社会上仍未形成重诚信、守法律的良好氛围,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远不够严厉,加之深层次的基层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低下,相当数量的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长年外出打工者更是尝到甜头。

四是客观因素障碍。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导致在行使执行权时受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经常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向基层法院施加压力,法院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欠缺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

五是执行法官的素质影响

第二篇: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龙源期刊网http://.cn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于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关键词】

“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日趋严重之势。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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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

(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

(三)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对策

第三篇: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其解决对策的调研报告

县人民法院院长周金元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

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06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5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05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1%。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

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05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

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党委的支持下,与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机关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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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法院与银行等有关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躲避,对抗法院执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告,并不得在银行贷款,不得办理房地产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高消费。这样必然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