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
一、封闭式预防模式之反思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下简称预防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我国防腐反腐进程的一大里程碑,表明我国防腐反腐理念的巨大转变,由“注重打击”演变为“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但当前的检察预防工作正遭遇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为预防工作的立意不够高、对预防
的功能认识不够全面、预防工作开展的后续动力不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根源是当前的封闭式预防模式。所谓封闭式预防模式,就是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的二元预防模式,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主体参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特点是:
(1)主体单一,只包含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两个主体,两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属于同一社会阶层。
(2)预防内容简单,只是针对被预防主体的职务犯罪进行宣教、警示教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
(3)预防信息交流封闭,只是在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进行交流,没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4)预防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囿于信息交流封闭,以及被预防主体天然的消极性,致使预防主体掌握信息不足,在预防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检察预防工作通常为“预防—打击—预防”模式。在“预防—打击”阶段,“预防”与“打击”实际上是脱节的,“预防”几乎不能为“打击”提供支持;在“打击—预防”阶段,“预防”实际上成为“打击”的附属,“预防”很难超出“打击”的范围。而预防工作的这种地位显然与国家“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目标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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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利益博弈的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职务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腐败分子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同时造成了腐败分子与社会或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预防工作就是预防主体代表国家对可能的腐败主体进行教育和防范,预防主体与被预防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是必然的。这一点从被预防主体参与预防的消极性也可以看出。“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②]因此,人民群众是国家反对职务犯罪的天然同盟者。国家要想在与腐败分子的博弈中取胜,应当联合人民群众。
三、开放式预防模式的特点
主体的多元化。相较于封闭式预防模式的双主体,开放式预防模式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虽然预防工作中,有时也会出现像农村检察联络员这样的人民群众,[③]但是首先这样的联络员往往由乡镇、村干部兼任,其自身也属于被预防主体;其次,有些联络员由普通农民担任,但这些人员都是由检察机关委任的,其附属于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