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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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量刑建议程序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庭审前变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人民法院。
二、量刑情节调查程序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中查明与量刑有关的所有事实,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第十条在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应提示控辩双方分别就犯罪事实部分和量刑情节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认为犯罪事实或者量刑情节比较简单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一并查清。
第十一条合议庭认为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进行量刑情节的法庭调查。量刑情节的法庭调查首先由控方出示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后也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相关量刑情节在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的,可不再进行量刑情节的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在量刑情节的法庭调查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包括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证据,也包括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可能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开庭进行质证。第十四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参加庭审,也可以参与量刑情节的调查。
三、量刑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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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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