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中国共产党唐河县委办公室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及种粮直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是,由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在新税制政策的调节下,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发农民生产热情,调动农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劳动致富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和利用好广大农民在政策刺激下所迸发出来的生产热情,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原承包户在离家外出前,采取自由结合的办法,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承包土地委托给亲属邻里代耕代种,代耕户承担其间的一切税费。2003年税费改革时,大部分代耕代种的土地纳入了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委托承包关系。新税制实施后,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原承包户回乡要求收回土地,而代耕户认为自己承担了所有税费,况且又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投入,提高了生产能力,不愿交出代种土地,由此造成农户与农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诱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农业税费大幅度减少,加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使外出务工和过去因逃避农赋而撂荒的农户争相回乡要地,使农村土地也由原来的撂荒变成了现在的争抢。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在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流转手续、流转程序等方面还缺乏相关政策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不少农户既不征求村组集体的意见,也不按照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采用“口头协议”的办法,私下协商,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即使签有合同,多数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有的合同主体错位,合同期过长,导致合同无效,埋下纠纷隐患。如毕店镇夏庄村在2003年与撂荒农户达成口头协议后,将70余亩土地转包给另一农户,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今年撂荒农户要求归还土地,因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新承包户不同意归还土地,可村委当时又没有同撂荒户签订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三)现行土地政策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土地升值后,一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甚至当初拒包而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也要求按政策承包土地。如果不给这些农户土地,则违反了国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如果把已承包出的土地收回重分,则又违反了《合同法》、《林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古城乡王惠村万冲村民小组共有36名农民外出打工,造成150多亩土地撂荒闲置,组里为了完成农业税,把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134亩撂荒地再次发包,并与新承包户签订了30年林地承包合同。外出农民回乡后,提出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要求村里退还撂荒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不给农户土地,则违背了土地政策。但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范文top100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4]3号)文件的要求,拔掉树木,重新分地,则又违反了《合同法》和《林业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1997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了让广大农民都有地可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定30年不变。但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种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其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各户的人口数量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跨度为30年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会出生两代人,这就预示着一个农户在30年内有可能增加4至5人,造成一家两代无地可种;而另一些农户则可能因承包土地时老人或女孩较多,老人去世或女孩出嫁后人口减少,可承包土地不变,思想汇报专题这样人数少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多,人数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少,加剧了土地供求矛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纠纷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影响了农村大局稳定。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村政策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但是由于国家在出台相关惠农政策的同时,没有及时出台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前农村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政策,加之部分农民的趋利性及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导致了许多外出返乡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同村组集体、同新的土地承包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引发了一大批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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