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告知书

第一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告知书苏州市吴中区林业局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告知书

“以往山民财源少,如今林农富路多。往日造林无甜头,今朝植树有奔头。”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党中央为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惠民惠林政策,广大林农户享受到林业政策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没有正确认识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相继出现了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增强林农对林木采伐的责任意识,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告知:

一、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吴中区林业局委托当地镇(街道)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申请手续一律免费

二、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吴中区林业局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至纠正。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四、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树木并处以罚款

五、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区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收回下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并处以罚款

林权林木所有者和采伐单位严禁借“林改东风”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及基本用途,在采伐林木和征占用林地必须先向当地镇(街道)政府进行申请,当地镇(街道)政府再向区林业局上报审批,待申请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

林权林木所有者是实施林木采伐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当地镇(街道)政府负责采伐作业现场监督指导。林权林木所有者和采伐单位在采伐作业完成后必须申请采伐作业质量检查,凡是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查出违法采伐和乱占林地的事件,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列》的法律法规,对林木所有者或采伐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苏州市吴中区林业局

2013.4.2

第二篇:春节森林资源保护告知书公告

尊敬的各位居民朋友们:

春天是繁花似锦、桃红柳绿、莺歌燕舞的季节。正是为了这绿色生态文明,我省已把“生态立省”列为全省战略目标,正是有了绿色,京山才被誉为“武汉后花园”和“鄂中绿宝石”。

近一段时间,有少量的人随意破坏森林资源,给这片绿色的存在造成严重威胁。为此,我们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重点是打击——盗挖林木资源、在林内或林缘随意用火、毁林开垦和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清侵占林地的基本情况。

雁门口镇将有大批的优秀儿女在清明节之际,回乡寻根祭祖,为了满地芬芳,为了清新的空气,为了减少粉尘侵蚀大家的身体,为了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我们的农田和家园,希望各位朋友们理解、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确保“中国农谷”生态屏障不受破坏。

保护森林资源靠你靠我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我们绿色家园,同筑生态屏障,造福子孙后代。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0]16号【发布日期】

2000-03-21【生效日期】

2000-03-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通知

(鄂政发〔2000〕16号2000年3月21日)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在加快造林绿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违法开垦、非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乱捕滥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致使林业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为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一、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的限额管理,加强分项控制,坚持凭证采伐、按期采伐,落实全额管理。各级林业、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深入到乱砍滥伐林木问题严重的地方进行专项,对已发生的毁林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狠狠打击乱砍滥伐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以及越权批准采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的单位及其领导,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活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经营、加工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流通秩序。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一律不得承运。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批准并领取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新建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未通过资源论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建设。各级林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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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彦宏.浇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森林防火管理[j].科技展望,2014,15:13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j].湖北政报,1994,07:20-22.

[4]宋维。u.基于可持续发展观下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