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创新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战略举措。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还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下于几百起,社会矛盾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何构建科学应对机制,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干部教育监督体制,是全面构建平安xx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推动xx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种类
(一)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
2006年以来,全市因拖欠工资或福利保险待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49起,占总数的32.4%。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此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幅较大。
(二)征地拆迁和补偿安臵
一方面,有关部门和企业征地拆迁不规范、补偿安臵不到位;另一方面,部分群众盲目追求额外利益,漫天要价,致使在这方面存在大量矛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45起,占总数的24.5%。其中2008年88起,今年上半年49起。
(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
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资产管理分配不透明,职工下岗、养老保险等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的矛盾多、处理难度大。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242起,占17.4%。
(四)农村干群矛盾
有些农村行政管理滞后,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加上宗族派系斗争复杂,各类矛盾比较多,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68起,占4.3%。
(五)少数民族、移民、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
在我市一些少数民族、移民聚集区,部分群众习惯将简单的纠纷矛盾上升为民族问题、移民问题,动辄纠集上百人,扩大事态,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砝码”,处臵难度很大。涉军人员、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人员,大量开展串联、聚集,以群体的形式向政府施压,谋求特殊利益。2006年以来,此类群体性事件33起,占1.7%。
另外,因环境污染、资源纠纷、冬季供暖等社会管理职能履行不到位,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明显,占总数的29.5%。
二、三大调解共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市积极完善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发挥三大调解职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缺乏制度性的沟通、衔接及相互配合,致使三大调解职能发挥不够。三个体系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各干各的,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市政法委虽出台规范性的意见,但缺乏对各机关的信息反馈和综合组织协调,没有构建一个综合交流、衔接的工作平台。人民调解的方法方式灵活多样,但缺乏权威,明确性和规范性不足,当事人一旦反悔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重视不够,往往另辟溪径提出新的调解方案,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行政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好,但法律素质偏弱,由于缺乏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优势互补。各机关缺乏沟通、交流,不能进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纠纷进行预测、排查、规划防范措施及开展复查回访,工作上往往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协调的对策
(一)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地区矛盾的特点、规律,制定矛盾预警预案
利益是一切矛盾的焦点。只有利益分配上实现矛盾双方心理上的需求平衡,矛盾才能够化解,这就是各式各样矛盾能够化解的基本的前提条件。但要使矛盾双方达到心理上的需求平衡,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因利益冲突发生矛盾有两种心理需求状态:一是客观上的利益欲望需求产生的矛盾――即主观存在的他因素导致利益分配失衡产生的矛盾;二是主观的利益欲望上的需求失衡产生的矛盾――即主观想法的误导产生利益失衡状态,实质是对利益分配状态的一种误解。前一类情况比较客观直接,从法律、政策上进行思想引导即可化解;后一类情况比较复杂,,同时与矛盾产生的主体状况,如年龄、性别、文化、心理素质等都有关联。因此,我们在处理各类矛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规律性预警预案,一旦发生就可依预案分类处理,控制事态变化发展,达到预防的效果。
(二)建立矛盾信息收集网络,提高预警能力,这是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的有效手段
矛盾无论以什么状态出现,绝大多数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矛盾的发生往往都有一个过程,且中国老百姓都是朴实的,因此,矛盾在发生前都有一些迹象。所以,我们应充分依靠基层组织网络建立有效的矛盾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矛盾信息,掌握各类矛盾的动态,做到早知道,控制好,最后能妥善处理好。特别是重大疑难的群体性矛盾,及时上报上级组织,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疏导,防患于未然,这样就能避免工作造成被动。
(三)深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职能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政法委牵头,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使大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完备,队伍素质明显增强,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工作效能不断提高,使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大幅度下降,减少、防止集体上访案件、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大问题,为三大调解的工作部门提供一个相互沟通、衔接和配合的平台,解决职能交叉、断档与空白问题,确保执法到位。
1、建立、完善协调三大调解机关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该制度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为工作方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方案,总结调解工作经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相互通报各自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共同建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旁听开庭制度,选拔人民陪审员制度,调解培训制度,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协助参与法院调解制度以及调解协议备案制度等,以形成共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为整合各机关资源、形成调解合力起到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和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发挥积极作用。
2、在实际工作中各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切实促进三大调解工作的相互衔接与配合,要在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和效力对接三个方面做到互动互补。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土地、宅基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严防民间矛盾纠纷激化。要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区域、跨行业、复合型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搞好工作配合。要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及时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报、反馈信息。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适应新的形势,摒弃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和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充分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有关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做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在行政调解中,可邀请司法机关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要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政法委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运作程序和标准制式文书,用于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建立诉前调解劝导、引导机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和技巧,依法做好民事案件、自诉案件、轻微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同时还要在法律业务上,加强对民调人员、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依法尊重及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司法调解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及有关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协助调解或诉讼内委托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相互委托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实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健全和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推动调解网络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查数据表明,三大调解机关的人员不足,应该相应补足。此外,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兴经济组织、集贸市场、行业协会、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下岗职工数量较多企业、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要把调解网络延伸到制造、加工、销售、物业、农业、林业、劳动、消费、教育、卫生等各个行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把矛盾纠纷有效消灭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或初始状态,预防恶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和推广
巡回法庭制度。要组织审判力量建立巡回法庭,直接到农村、社区、企业等矛盾发生地就地受理、调解或开庭审理,减轻群众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巡回法庭办案中要加强与司法所、村(居)委会、民调组织的联系,协助基层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和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4、落实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构建调解工作体系中的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和部门“一把手”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向政法委报告工作,每年必须向党委述职。要建立大调解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把综治考评与公务员考核等次和责任人奖惩挂钩。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要加强领导干部和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人财物不能到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把结果管理变成过程管理,把最坏结果出现后的处理变成发现苗头及时督办,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期,也是矛盾纠纷的多发期,构建三大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是适应新形势、新目标、新发展要求的一项主动应对和制度创新。我们必须从xx市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领导,改进措施,创新办法,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密切协调,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妥善处理纠纷,为深化创建“平安xx”、“法治xx”、“和谐xx”,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篇:农村矛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农村矛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作为一名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从《决定》中我体会到党中央对司法领域改革的高标准、严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司法工作来保障。近年来,xxx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3年已达到2700余件。在所受理案件中,涉及农村的数量占有很大的比重。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基层调解组织能否将这部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展了调研,目的在于探究农村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了解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模式,希望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字]农村矛盾纠纷探究
1农村矛盾纠纷概况1.1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
据统计,去年,全县各基层司法所指导和参与各级调解组织排查调解矛盾纠纷3183件,调解成功3139件,调解成功率达98.6%。其中: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发生674件,邻里纠纷1192件,房屋宅基地纠纷102件,医疗纠纷10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37件,其它各类纠纷302件。这其中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体现为家庭纠纷、林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
1.2各类纠纷案例案例一:征地拆迁纠纷
在某白酒基地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占用某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该村村民与政府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同意拆迁,在政府征用这部分村民的土地和房屋后,却在搬迁房的修建上没有实现当初的承诺,这部分村民在
1租住他人房屋两年多后仍然没有看到政府开工为自己修建搬迁房,因长期租房而产生了很多具体的问题,他们不断向政府讨要说法,何时才能搬进属于自己的新房,从而导致这部分村民和政府之间产生矛盾。
评说:该案例体现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要把村民安抚好,特别要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对这部分村民的补偿问题的解决,如搬迁房的修建,要兑现与村民协商时的承诺。案例二:家庭纠纷
某村有已分家的兄弟二人,老人随小儿子生活。大哥在把分给自己的房屋重新修建时,因楼梯的修建需要占用兄弟的房屋,遂与兄弟协商,希望兄弟能给予方便,但兄弟二人在补偿款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二人产生矛盾。老人也因平日里大儿对其未尽孝心而坚决不同意其在小儿子的一边修建楼梯,矛盾越演越烈。在小组、村委会、镇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调解无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说。此类家庭纠纷在农村还比较普遍,主要体现为家庭成员在对家庭财产的占用、分配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矛盾纠纷,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亲情而反目成仇。
案例三:林地承包纠纷
某村有一荒坡,因无人耕种,经村民同意将其以每年600元的承包费承包给一承包者,该承包费为村民集体享用,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后该承包者在荒坡上种植了苦竹等经济作物,每年有好几千元的收益,并且一年比一年好。该村的村民见状后,均要求将该承包出去的林地收回,从而产生了林地承包纠纷。
评说:该案例说明了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的缺乏,承包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除非发生解除合同的事由,是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婚姻纠纷
某村有一已婚女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另一村一男子同居,打工期间因故双双死亡,在处理其后事过程中,其夫家自始至终不愿出面,无奈之下,其打工所在地只好将女子尸体代为处理。之后,女子丈夫一方找到与其同居的男方家属,要求其赔偿损失,而男方家属以该女子是自愿的,且他二人没有办结婚证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纠纷。
2评说:该案例反映了农村外出打工的村民,在自己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便与他人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五:交通事故纠纷
某村有一残疾的村民,为挣生活费而骑电动三轮车为他人拉货,某一日,他在拉货过程中被一货车撞伤。货车司机为其支付了医药费,面对其昂贵的后续医疗费,货车的保险公司以其原来有残疾为由只认可很少的一部分,无奈之下,村委会和司法所出面协调,努力为该村民多争取点费用。评说:交通事故中此类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各级的关注,各级应运用好救济渠道维护他们的权益,不至于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窘迫,难以延续。
1.3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
2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2.1部分农村群众思想观念较落后
中国是几千年的人治国家,虽然解放了几十年,但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在解决涉及自己的矛盾纠纷时,不是按照正当程序寻求解决途径,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去解决。走访中了解到有的群众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往往有寸土必争的思想,认为自己如果吃亏就会在人前抬不起头来,所以往往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与邻居针锋相对,谁也不肯退让一步,这就使得矛盾升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而造成两败俱伤的恶果。有的群众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父母与儿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为了自己的一小点利益反目成仇,完全不顾及亲情的存在,从口角之争到肢体的冲突,使得矛盾纠纷已完全冲淡了血浓于水的亲情。
2.2当前基层调解组织力量薄弱
农村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还是依靠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从与xxx县司法局庆符镇司法所高榜莲所长交谈中了解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村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应对这些矛盾纠纷,他们的调解模式是先由村小组长进行调解,如调解没有效果再由村委会出面调解,其中驻村干部要参与,如果村里调解提出的调解意见双方不采纳,再由镇上调解委员会与镇司法所联合调解,这就是调解矛盾纠纷
3先由组再到村最后到镇的模式。就2013年来说,庆符镇全年通过这种模式调解下来的案例有130件左右,形成的调解卷宗达60余卷,而今年的数量应该会超过这个数字。面对日益繁重的调解任务,分配用于调解的人、财、物却十分有限,如高所长介绍,调解好一个个案只有几十元的经费,但往往需要耗费几天或者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有时需要调解到深夜一两点钟。镇司法所的人手又紧缺,还要应对社区矫正等其他重要的工作任务,而且每项工作任务都不可小视,出不得半点问题。如社区矫正这项工作,现在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加,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要求却越来越高,加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又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如果管理中出现问题,轻则工作不保,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村一级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委会主任和书记两个人,而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多由当地公认有一定威望的年长者担任,他们在知识文化上比较欠缺,在调解村民的矛盾纠纷时往往采用传统的办法进行,当然凭着自己的威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效果,但在面对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因为他们没有具备相应的调解知识就达不到调解的预期效果,在履行其调解职责时显得力不从心。
2.3对农村的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走访可以看出一部分村民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仍然很深,封建专制思想的文化对一些村民在法律的认识、态度上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表现为,人治的思想排挤了法律在其心目中的位臵。一些村民认为权的位臵比法高,法从属于权,服从于权,是权力的配角,从而形成了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思想。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相关部门的宣传法制的力度不够,法制宣传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农村进行宣传,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很少,那么造成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不会依法处理,往往使得矛盾纠纷扩大升级。3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及建议3.1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
法制宣传要深入农村,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对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住的宗姓村以及有各类企业、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开展宣传;二是重点人群。着重对近几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外出务工返回人员和农村闲散人员进行宣传;三是重点年龄层次。对农村青壮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开展宣4传。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农村调解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民小组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2增加基层调解组织的人、财、物配臵
面对日益增长的农村矛盾纠纷,需要政府在配臵基层调解组织时在人、财、物上予以增加。当前,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是比较紧张的,而调解人员还要完成其他繁琐的工作任务。其次用于调解的经费保障十分有限,而工作范围内有的村落地势偏远、交通不便,往返一次就需要大半天,下雨天根本无法乘车前往。面对这些困难,基层调解组织需要配强配齐人员,要有足够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去化解矛盾纠纷,去调查分析矛盾纠纷,有时间去处理矛盾纠纷。只有满足了人员、时间,才能真正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制定调解方案。建议社区矫正工作能从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中分离出来,由具有执法权的司法警察担任。其次,村上的调解员要从“杂货铺”中脱离出来,从事独立的调解工作。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随意的更换。稳定的人员,才熟知当地的民风民俗,对自己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特性、个性比较了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正确解决。最后要增加对调解组织的经费投入。政府要舍得投入调解组织费用,解决好调解员的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培训费、书刊费、通讯费等等,不能“只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3.3推广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很多矛盾纠纷之所以扩大化,原因在于调解时方法不当。如调解家庭纠纷、相邻纠纷时,如果一开始便当着双方的面调解,那么调解可能会陷入双方无休止的争吵当中,不仅不利于调解的开展,反而会使双方的矛盾加剧。这种
5因生活中的琐事而产生的纠纷,可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指在对产生纠纷的原因深入了解后,先找一方进行调解,再对另一方进行调解,利用亲情、邻里之情为突破口,争取让双方能各让一步,从而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此外,还有“冷却降温法”、“情理交融法”、“扶正却邪法”、“逆向求助法”、“案例引导法”、“亲友疏导法”等等,这些方法的运用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而采用的,在运用这些方法前需要调解者首先弄清事实真相,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的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最后再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参考文献:
1《婚姻法》、《合同法》2《调解与方法技巧》张跃勇
第三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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