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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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