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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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