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物资管理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处置报告,盘活资产。

第七条各煤矿计划采购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矿各类物资的计划申报、货物提取、入库验收;

二、负责本矿物资仓储、领用发放的管理,做到出入库准确无误;

三、负责对保管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在本矿的落实与执行;

五、负责本矿供货信息的沟通和反馈,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六、负责管辖范围物资仓库内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一、未经审核批准的申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二、库房内备用品及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三、凡本地区能采购的物资,在无价格和质量优势的情况下不得到外地采购;

四、大宗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按程序交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合同评审,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签字后执行;

五、在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服务,协助供应部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六、对于试用后的物资,是否采购必须征求矿上生产技术部门的同意后再行采购,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第三章物资采购的管理

第九条为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在各矿所在地通过比选或招标的方式设立物资固定采购点,由公司统一负责物资采购(除炸材外)和货款结算,各矿计划采购员负责到指定地点提货和收货。石粉、石

料、日杂、农资产品等零星物资以及生产急件的采购,由供应部审定价格后,委托各矿计划采购员在当地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申报,每月25日前向公司供应部申报下月的采购计划。具体申报程序为:使用部门申请,部门主管签字后必须交由各矿保管员签字(证明库房有无备品,是否需要购买),再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综合科统一编制采购计划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上报公司供应部。供应部汇总各矿采购计划,交由公司分管生产和供应的副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计划,造成因计划漏报物资掉缺,重复申购物资积压,由此造成对生产的影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对生产急件的采购,由申购部门打急需物资申购报告,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送公司供应部。以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同意后(可电话电话请示),由供应部组织急购。

第十二条小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供应部采取询价、比质、比价、比服务,经分管副总审批后采购;机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5万元及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落实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特殊情况需要先款后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同意。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数量与计划有误的由供应部负责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好的承担其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市场及生产厂家短缺而申购部门又急需的物资,供应部要及时征求申购部门意见,在申购部门同意后可以采购使用部门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供应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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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相关物资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供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