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监事会根据需要,经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需由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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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