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用社枪支制度

第一条联社配备的枪支是专门用于保卫、押运现金的警用枪支,除专职保卫干部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佩带枪支外,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佩带、摆弄、拆卸枪支,严禁将枪支借给个人使用,严禁击发空枪,严禁非专职人员拆装、玩弄枪支。

第二条携枪押运时,必须二人同出同归,不得单独持枪活动,任务完毕后,及时交回枪支,入库保管。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将枪支随身带出。

第三条枪支弹药保管。枪支及其子弹平时专库(柜)分开保管,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认真履行领用,交库登记手续,枪支存放必须达到隐蔽,安全保密,取用方便,以利于随时存取,严防被抢、被盗、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凡是发生枪支弹药被抢、被盗等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

对枪支要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必须做到经常保养或定期保养,每周至少要擦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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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严禁枪口对人,以防走火伤人。擦试保养或互相传递枪支要十分注意,更不要以枪口对人开玩笑。持枪人员要经常进行枪支管理办法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枪支弹药领发要建立登记和签收手续。管枪人和持枪人均要详细登记,领到时间、枪支和子弹数等,交接(管)人员必须双方同时签字。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