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党群工作部叶惠兰
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命脉,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要想坚决有效地在国有企业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国有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预防:
一、抓教育,设置思想防线
反腐败从源头抓起,首先是要从思想抓起,这是提高国有企业广大干部政治思想觉悟,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一要始终把思想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教育干部正确对待权力,行使好权力。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从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要求企业的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作勤政廉政的表率。二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国有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要求,定期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财会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报纸、简报、墙报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强烈的廉政声势和氛围。三要教育形式多样化。国有企业每年要结合五月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月活动,组织干部观看反腐倡廉影像片,购买各类法律书籍和资料,特别是对企业职务犯罪易发生的重要部门和岗位,邀请检察机关的同志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讨论等活动,组织企业干部参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正在服刑的人员现身说法,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
二、抓制度,设置权力防线
产生职务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操纵,因此职务犯罪的发生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措施等因素有一定联系。因此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应当介入一些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经济运行中的敏感环节和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制定一系列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制度,设置权力防线。我个人认为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必须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备案制度等,坚持集体决策,不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推行录用中层干部公示制,制定企业干部诫勉办法,完善分配制度。三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财务集中管理,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四是建立设备、产品采购、销售制度,这包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明确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更具其操作性。
三、抓阳光工程,设置监督防线
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堂而皇之,猖獗一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权力滥用。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互相联结、互相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只有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密的监督控制之下,职务犯罪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首先,是大力推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其重点是依法监督、惩戒、纠察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各种程序,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工作程序紊乱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对商务谈判、土建工程招投标、设备购置、物资比价采购招标等方面,纪委监察部门对此进行全方位的效能监察,特别是在土建工程方面,通过甲方、乙方(承包方)、监督方(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共建活动,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使企业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领导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互相监督、奖惩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的健康顺利进行,从而避免企业人为因素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其二是大力开展企务公开工作。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国有企业的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企务公开的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国有企业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进行,要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暗箱操作、减少和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其三是大力推行企业财务集中管理。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我们在设置监督制约防线时的一项突出工作,就是积极推进企业财务的集中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收入管理,明确企业抓收入的主攻方向,将收入计划分解到基层,实行挂钩考核。二是强化效益成本观念,优化成本结构。对企业的基层单位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三是强化资金资产管理。加强合同管理,理顺物资供应集中管理流程。四是规范多种经营管理。五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财务电算化,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六是加大财会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教育,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素质。
以上是自己对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点认识和看法,今后本人要继续加强学习,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从深层次上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2005-3-80:0【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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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生,今年,我们对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剖分析,并到我省几类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发案的基本情况
1998年至此2000年,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2291件,2379人,占检察机关查办的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46%左右,涉案金额约3.2亿元。从案件分类来看,贪污1252人,贿赂381人,挪用公款712人,私分国有资产27人,隐瞒境外存款1人,巨额产财来源不明2人;县处级以上要案175人,5万元以上大案672件。从年度分布来看,1998年为675件713人,1999年为655件680人,2000年为961件986人。从发案的行业分布来看,多集中在粮食、电力、烟草、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工程建筑等行业。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犯罪比例较高,分别约占53%,30%;涉案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271件,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12%左右;共同作案和窝案较多。典型的案例有:自贡市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党委书记何允明、副总经理程兆峰四名厅级干部共同贪污904万元案;乐山嘉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眉山分公司经理沈志祥等人挪用公款2000万元炒股案;泸洲卷烟厂包括原厂长、副厂长在内的四人,在一年之中先后因贪污被判刑等等。
二是一些重点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在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了近一半,而且多集中在“三类企业”即亏损企业、垄断行业、热门行业的企业。如长城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前面提到的那些企业。
三是企业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居多。其中,企业高层领导,尤其是在下属企业兼职的负责人犯罪更为突出,约占总数的52%.近年来,仅内江市检察机关就连续查处了五起国企领导人职务犯罪案件。还有成都国光电子管总厂驻重庆办事处主任先后将20多万元货款贪污;成都飞机发动机公司原总经理吴永成利用其兼任成都航冠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西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公司原财务部经理刘然挪用公款500万元案等等
四是利用小金库犯罪的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5%的贪污、挪件案件系利用小金库所为。小金库动辄数十万,有的高达百万甚至千万元,与此同时,由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金额,也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数万、数十万元。
五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犯罪呈上升势头。或采取各种手段、巧立各种名目直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或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造成漏估国有资产进而贪污、挪用;或将国有资产隐匿后,“改头换面”作为个人资产入股,利用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玩“空手道”等等。如新都县物资局副局长兼县金属材料公司经理钟德成,趁公司转制之机,先后将原公司两台小轿车及43万元公款以各种手段据为已有。
另外,赃款追缴难度大在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反映也越来越突出。
三、成因及规律
国企职务犯罪的成因很多,也很复杂。有企业内部、外部的因素,有现实直接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各种“劣质遗产”的困扰等等。我们认为导致我省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企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据不完全统计,因滥用经营权而导致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占国企犯罪总数的70%左右。
(二)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由于政企未能彻底分开,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收费”,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对企业吃、拿、卡、要现象的存在,造成企业不良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加大了企业和产品的外部成本,导致国有企业低效率经营,为企业违规经营私设小金库创造了客观外部条件,同时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小金库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找到了很好的借口和掩护,也为其它职务犯罪孕育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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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是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刑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建议设立“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销除对职务犯罪侦查收集证据的障碍,以及犯罪分子利用销毁会计资料作防线逃避侦查的侥幸心理,加大对职务犯罪,特别是利用小金库进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3、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多重监督体系,做到关口前移
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由省检察院、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网络,对我省国企职务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对企业而言,则需要通过改革企业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监事会、职代会的作用,切实推行“企务公开”,从企业内部构筑多重监督体系,加大国企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