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若干思考
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但从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尚不完善,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机制相比,更显出认识上的不足、制度上的空缺和实施中的乏力。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犯案”绝对数不断增加,企业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因此,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遏制国有企业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是指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工作各要素之间内在的相互联系、活动规律及其所形成的对不廉洁行为进行防范、遏制和修正的运作过程。从实质上讲,它是一种令企业法人代表能动地进行自省、自警、自励、自重、自纠行为的运行机制和内在调节机制。
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的建立与形成,对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具有导向、防范、制约、警示等功能。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所追求的目标是,倡导企业法人代表廉洁与守法相一致的经营理念,因而具有导向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以企业法人代表能够“自律”为首要前提。因为,在国有企业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中,法人代表始终起着倡导者、宣传者、鼓动者的作用,其理应成为自觉廉洁守法的模范实践者,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法人代表自身政治素质的高低。因此迫切需要在国有企业里倡导廉洁守法的经营理念,使企业经营者都能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对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发挥导向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所依托的载体是,制定约束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的规定,因而具有防范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借助一系列廉洁自律规定来“匡正”法人代表的用权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进过程中,为了让企业法人代表做到行为有依据,办事有尺度,使其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必须制定有关行为规范;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工作的长期性,也决定了其应向规范化、经常化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规定作保证。只有建立健全了权力运行的行为规范,企业法人代表以权谋私的漏洞才能被堵住,廉洁自律机制才能规范有序地运转。
(三)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所依赖的条件是,分解与制衡法人代表权力的运行,因而具有制约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在强调充分“放权”的同时,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决策权进行适当分解,并把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达到“自律”和“他律”的有机融合。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自主权必然要相应扩大,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将企业法人代表应有的自主权加以“归还”,并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权威。但是,对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必须实行适当分解,并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网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企业法人代表在重大问题上因“用权”上的不廉洁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四)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所运用的手段是,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因而具有警示功能。建立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必须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教育的启示警戒作用,让企业法人代表自觉警示自我,防微杜渐。在新的形势下,不少意志不坚定的企业法人代表很容易在种种诱惑面前迷失“自我”,进而利用手中职权从事不廉洁行为,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有关党规党纪启发教育和正面典型示范教育的力度,使教育成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先导;另一方面要站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对那些一意孤行的违纪违法分子,严厉查处,决不姑息。从而既为教育和挽救干部提供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又为企业健康发展扫清障碍。
二、构建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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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适应企业改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当前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从体制上、管理上和工作程序上建章立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尤其是法人代表的“行为”,堵住消极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走出一条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靠管理促进反腐倡廉的路子。一是建立法人代表廉洁自律工作制度。适应国有企业经济和组织结构的多元化趋势和不同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明确廉洁自律工作的主抓部门及其工作程序的制度规定。二是制定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如,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行为《准则》和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这些规定要充分体现超前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当前,尤其要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下列行为作出更明确的自律要求和具体的处罚规定:比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问题;国企领导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问题;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问题;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问题;违反规定利用企业资金私自炒股、做期货问题,等等。
(三)适应对企业法人代表监督责任“缺位”的实际,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形成“不得腐败”的约束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尝试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总体原则前提下,将“新三会”与“老三会”有机融合起来,让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进入法人治理结构,丰富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更合理有效地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切实改变企业党组织权力弱化、政治领导不到位、监督不力的状况。要全面执行职代会通过推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重大事项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以减少和避免法人代表不廉洁行为的发生。要理顺各类监督关系。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从行业主管部门手中把国企法人代表管理监督权转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新的国资委,把管“人”、管“资产”、和管“待遇”有机结合起来。要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实施监事会负责人下派制和其福利待遇上挂制;实现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委派会计定期轮岗交流制;实行亏损、离任、重大项目等必审制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四)适应企业法人代表违纪违法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形成“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对企业法人代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这是维护法纪尊严,把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当前,要把查处企业法人代表案件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一是要强化查办案件责任意识,实行层级负责制。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查办案件工作,一级抓一级,决不允许出现有案不查、违纪不纠的现象。二是要突出查办案件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着重查处企业法人代表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经济案件等。三是要有机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在研究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新趋势、新规律的同时,推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办案协作区、协作组制度,整合各方优势,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四是要合理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企业法人代表的积极性。一方面,要从企业实际出发,严格把合法与非法、失误与失职、为公与谋私、改革创新与钻改革空子、业务活动与非业务活动等区别开来,保护企业法人代表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典型案例剖析力度,充分发挥其警戒作用,取得“惩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办案,形成“不敢腐败”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