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无权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你单位在区路(街)号,开发建设的项目,须按以下要求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报批、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按公示的建设人防工程和设施工作流程,使用人防工程和安全保护区、拆除人防工程及设施行政许可流程,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使用、拆除及改造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工程规划及设计条件》的要求。
三、必须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
见书》办理结建人防工程批复手续。
四、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按照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大连市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平战功能转换的设计和施工。按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备安装,防护设备必须是国家人防定点生产厂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须按批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对个人或单位进行罚款。
六、防空地下室要随地面民用建筑同步配套建设(地面建筑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也应分期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在地面建筑验收前或同期验收。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地面建筑不能验收,房产部门不发产权证,不能投入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具体按《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防空地下室不随地面建筑同步配套完成,将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
元/m2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审批的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建设的,少建部分面积按2000元/m2补缴易地建设费。
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人防办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包括使用权)、转让、抵压、顶债,但可优先租赁使用。使用前必须到市人防办办理使用手续,与市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协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未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市人防办将收回防空地下室使用权,并追缴其全部使用所得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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