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全文5篇]

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

默认分类2010-09-0110:12:50阜宁县关于农村“双置换”退宅还耕宅基地验收补助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的实施细则

阜宁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阜宁县委、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进城入镇农民住房拆迁和闲置宅基地复垦,加强“双置换”安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农民退宅还耕验收补偿办法

1、个人申请。由退宅农民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并提供宅基地的合法批准手续。

2、组织公示。《农民退宅进城入镇申请表》经村初审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勘察、丈量、登记,认定符合复垦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所在镇国土所对拆迁农户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报县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3、拆房复垦。县对退宅还耕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价格进行确认,所在镇政府与退宅农民签订宅基地和住房补偿协议,县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签协议向所在镇政府签发《农村“双置换”优惠证》。由拆迁户自行拆除宅基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将拆迁废弃物处理完毕,进行整理,达到与周边田块基本持平,便于耕种。经国土、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国土部门向拆迁户发放《复垦验收合格证明》,退宅农民到镇政府领取《农村“双置换”优惠证》,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4、面积确认。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的,其批准面积为补助面积;没有合法证书的,城镇郊区135平方米以下的,据实丈量,超过135平方米的,按135平方米计算;其他地区20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丈量,超过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

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一户多宅的,只有一宅可以享受拆迁复垦补偿和到“双置换”安置区购买住房。其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补偿,不享受“双置换”到城镇安置区购买住房优惠。

5、补助标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只有一处住宅,没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助45元;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自愿进城入镇购房落户,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

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但在老城区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以外的,有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每平方米补助70元;只有一处住宅,没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助65元;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自愿进城入镇购房落户,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70元。

6、资金兑付。拆迁农户凭《复垦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审批手续,分级领取土地复垦资金,退宅进县城落户的农民到县城资公司领取,退宅进镇区落户的到所在镇区的财政所领取。

二、加强县城“双置换”安置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

1、抓好县城“双置换”安置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县城“双置换”安置区和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确定后,在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进行衔接和落实,使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2、指标使用原则。城乡增减挂钩指标中的30%用于安置区建设,其他指标由县调剂使用。

3、指标收益分配。城乡增减挂钩指标安排给县城或重点镇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40%部分返还给所在镇区;安排给工业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应按每亩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返还给所在镇区,用于退宅农民房屋拆迁、宅基地复垦补助和集镇安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