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事业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空防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推进**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人防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警备区、各区县(自治县)和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机构设置。各区县(自治县)必须依法设立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尚未设立或机构不健全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所在地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主城九区以及重点区县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挂民防办公室牌子,承担防灾救灾公共突发应急任务。镇(街道)、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快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机制。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自治县)、镇(街道)三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根据需要适时建立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进一步优化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编成,明确职责任务,规范指挥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五)加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加快实施建设。2012年前,各区县(自治县)都要完成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任务,配齐指挥要素,完善指挥功能,落实管理机构。

(六)提高人防信息化水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组织制(修)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并纳入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依托军地信息网络、数据资源,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快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军地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技术、网络、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与防空防灾有关的行业(单位)的网络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接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2012年前,建成覆盖全市城区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用网,全面提高战备通信保障能力。

(七)增强防空警报报知能力。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大力加强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区、大学城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警报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机动警报车、楼宇广播等手段,实现空情报知多元化。2010年前主城九区及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要完成防空警报统控系统建设,其他区县(自治县)要完成防空警报建设任务。

三、统筹规划,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八)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时,应配套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篇章,并同步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车站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达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九)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社会作用。积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通过开辟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地下人行通道,开放纳凉点,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主城区和中心城区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道和其他大型公共工程,要尽可能与地面建筑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实现功能互补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新建、在建人防工程,须在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平时的社会需求。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九龙园区)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其他区县(自治县)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加大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安排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伍、重要物资储备、连通道、疏散干道等重要公共工程。在人防工程规划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所建项目要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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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实施情况,拟定出台《**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确保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四)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执法工作,明确专(兼)职执法人员,细化执法程序,量化执法标准,落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评估。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依法保护人民防空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