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整村推进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科学规划”原则。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坚持“统筹资源”原则。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坚持“群众主体”原则。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理念,引导和组织群众全程参与整村推进项目的选定、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护等环节。

第八条坚持“竞争激励”原则。将村班子组织能力强、群众发动充分、参与意识强、积极性高的贫困村优先纳入整村推进规划。

第三章资金扶持范围

第九条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范围内确定当年整村推进村,贫困村之外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十条重点扶持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村推进资金的适用范围:贫困村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沼气;田间生产道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除绩效评价等安排的奖励资金外,以前年度实施过整村推进的贫困村,不得重复安排整村推进项目。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投资标准第十二条省级按照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人均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工作任务从切块分配的财政扶贫资金中确定安排整村推进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省级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整村推进任务,结合物价因素,确定当年整村推进项目平均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各地在省定的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可根据贫困村大小、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到具体项目村的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各地应以整村推进为平台,统筹整合其他行业部门资金和社会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六到一增”工程,提高整村推进建设标准。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简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切实加快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在进村入户实地考察论证,充分征求广大农户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整村推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第十八条县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要求,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九条整村推进项目需经县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或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十一条整村推进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制度,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执行质量监理,招投标和监理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不得在省财政切块下达的整村推进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资金的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报账制有关要求共同商定并报省市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县要在接到省下达的当年整村推进资金计划4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到省、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审批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备案。第二十四条整村推进资金的报账、拨付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管理。

第六章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整村推进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贫困村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整村推进实施内容、资金预算、招投标情况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整村推进村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项目建设时间、资金、建设内容、建设单位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建立整村推进资金年审制度。县级每年要对全县整村推进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二十九条县乡两级要强化管理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村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市级要加大对整村推进资金的检查力度,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厅。

第三十条省级定期开展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实行奖优罚劣。对项目组织实施到位、整合资金规模大、产业发展好、群众积极性高、扶贫效益明显的县给予奖励,加大扶持力度;对组织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实施,实施效果差,管理混乱的县,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减小资金扶持规模。

第三十一条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泰和县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泰扶开办字[2008]13号

关于印发《泰和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村:

为进一步加强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和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和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泰和县扶贫办

泰和县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共印42份

泰和县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和重点,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效果,依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扶贫办作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各重点村成立项目监事会负责本村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

第二章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通过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村生产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必须尊重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把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放在首位。

2、效益覆盖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坚持项目到村组,效益覆盖到户,使广大贫困农户普遍受益。

3、长效性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立足于能使贫困农户长期受益,真正走出一条脱贫致富的路子。

4、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施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贫困农户积极参与,投工投劳,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贫困面貌。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六条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是。产业发展、村道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科技推广等。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七条各重点村应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项目申报:村项目规划组依据本村五年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公示——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扶贫办申报。

第八条县扶贫办收到各重点村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深入实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

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批复。

第九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县扶贫办应于一月内抄告各重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村项目规划组应及时就本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在县扶贫办统一指导管理下由各村项目实施管理组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推广项目由县扶贫办和各重点村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重点村项目实施理事会在接到项目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十天内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完成的不予验收报账,项目取消,资金由县扶贫办另行安排。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或未能实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方可按程序提请项目延期或调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完工后报帐制度,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帐,项目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各项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未报账,作自动放弃处理,剩余资金由县扶贫办另行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必须事先书面说明理由方可延期报账,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凭项目报账请款单、项目相关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前来报帐。报账请款单和验收表必须依次由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方可报账。

第十七条各项目单位报帐后,应分项目做好财务帐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扶贫办、财政局应加强对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剩余资金停止拨付,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凡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在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主体部位表面镶嵌项目永久公示牌以便广大群众监督。公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时间、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责任人。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年终对各重点村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发展改革会同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

1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县为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农

2发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省、市、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省、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用于补助贫困县的资金占比不低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并将各地财力、脱贫攻坚任务量、扶贫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攻坚期内,省财政每年在转贷市县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时,单列安排扶贫资金额度。

第七条省、市、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

3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由贫困县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支持非贫困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并优先用于扶贫支出,集中资金推进脱贫攻坚。

第九条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衔接,按照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及时足额筹措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项目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攻坚期内,贫困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省、市财政应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和直管县提前下达工作,省辖市财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应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复后,对于省、市财政本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要在10日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收到中央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应通知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省财政,省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省辖市财政要按规定时间下达到相关县财政。

第十四条通过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转贷市县债券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数额。

5省辖市财政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具体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确定数额及时分配下达至相关县,不得截留、扣减。

第十五条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县,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省扶贫搬迁公司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筹措资金,项目县提出申请后,省扶贫搬迁公司要及时转借资金;项目县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方。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6第十八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市县易地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臵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

7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

8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贫困县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按大类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贫困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省审计厅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53个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非贫困县应每年进行扶贫资金抽查审计,攻坚期内实现非贫困县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市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县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臵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臵效率。

第三十一条主要对市县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贫困县附加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级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省级在市县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开展复评。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各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省,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

10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

11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1.省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资金的

2.省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5.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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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