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州)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指标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地方行政机构编制实名制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
1.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规范简称。各单位的规范化简称。
3.机构编号。由系统按照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的数字编号,包括3个码段,共13位。第一码段6位,即左起前6位数组成,反映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在地,即通常所说的
4.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5.系统类别。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经济实体、其他。
6.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级别。
7.机构性质。本机构性质类别的划分。
8.批准文号。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机构成立的正式批准文号。
9.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1)工作部门。例,市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2)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4)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5)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6)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7)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8)其他机构。
9.隶属单位:指行政管辖系统的隶属关系层次.10.组织机构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11.机构编码。各级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的代码。
12.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
13.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
14.行政编制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15.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6.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关中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
17.机关编制数。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关编制数。
18.机关编制实有人数。机关中使用机关编制的在职人数。
19.公务员登记数。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人员数。
20.部门正/副职领导职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领导职数。
21.部门正/副职领导实有人数。本机关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22.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23.非领导实有人数。本机关实际使用非领导职数的在职人数。
(二)与一类指标解释不同的二类指标解释
24.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5.第二/第三名称。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26.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规格。
27.机构类别。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内设机构:指部门机关的机关党委、内设机构、党委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2)派出(分支)机构: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农垦类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3)附属机构: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附属机构其他。(4)政法队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包括司法所、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协会、监狱、劳教所(队、场)、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行动技术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5)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
28.行政编制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或本部门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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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2.学位。本人完成一定学历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位名称。见国标gb/t6864-2003。
13.专业。本人取得学历所学专业的分类。见国标gb/t16835-1997。
14.入党(团)时间。本人参加该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的起始日期。见国标gb/t7408-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