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

【颁布日期】

:19930420【实施日期】

:19930420【文号】

:国务院第111号令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