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方便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在自愿申报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合理选择。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员数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数量。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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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适时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2日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