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异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0日天政发〔2002〕154号文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一、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年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异地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异地人员的确认和管理

异地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每年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并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异地工作人员花名册》,并按照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方式提供其生存状况证明,经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确认。未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不予确认身份,也不支付其发生的医疗费。

异地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返回本市定居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异地人员的医疗管理

(一)异地人员定点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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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为异地人员单独建立支出台帐,做好统筹基金的支付记录工作。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