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法赋予审计新职能探讨

近年,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对科技方面的投入比率逐年在提高。十七大更是强调科技自主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新科技法)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已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透过这部法律,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在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审计项目实

施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财政审计。新科技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六十条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审计人员在对各级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时,可以从以上方面考虑。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新科技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以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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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审计人员在对税务部门进行审计时,可以从以上方面进行把关。

八、政府审计。科技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