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在跟踪审计中,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我们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总投资,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指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对工程项目的现场跟踪,就施工过程中较易产生争议的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及形象进度等涉及工程费用方面的问题配合业主提供咨询和进行控制,使工程造价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地利用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业主的投资效益。

二、实施的主体不同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而全过程造价控制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造价控制,实施的主体是社会中介组织。

三、工作的性质不同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性、独立性、强制性的审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接受建设方的委托,是一种有偿服务性质的控制,属于建设单位的一种内部控制。

四、审计控制的内容和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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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处罚的依据和作用不同

审计处理。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处理是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进行的。即针对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效益性问题,也包括合规性问题),及时(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书面的分期报告和终结报告,促进问题的及时纠正,具有显著的建设性特点。

而中介机构全过程造价控制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工程造价签证,即核实工程造价,作为施工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结算凭证;(2)监督、评价,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