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政策

范文一: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

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

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邓姣

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市社保局表示,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补偿比例详见下表:

自付费用分段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100000元以内(含)40%

10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50%

200000元以上60%

大病医保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拟今年12月底联网,四川省成都市拟明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若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报销时请携带这些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如何得到2013年度已产生的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2013年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问题,市社保局制定了工作方案,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市民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

区县咨询电话:

万州区58812336涪陵区87806101黔江区79245417

渝中区63557879大渡口区68906258江北区67866349

沙坪坝区65460901九龙坡区86169322南岸区62988016

北碚区68206999渝北区67815568巴南区66246616

长寿区40234660江津区47565130合川区42750675

永川区49836259南川区64566370綦江区48618501

万盛经开区48295599潼南县44590795铜梁县45695911

大足区43763361荣昌县46785386璧山县41419361

梁平县53225028城口县59222712丰都县70608569

垫江县74521779武隆县77722532忠县54452075

开县52298755云阳县55160070奉节县56567632

巫山县57684467巫溪县51522112石柱县73337518

秀山县76889233酉阳县75554455彭水县78841161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

大病报销举例

一档报销

一档参保居民王某2013年4月,在市内某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7000元。

上述37000元费用中,乙类药品3000×10%=3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20%=4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和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3000元共计5700元,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10%)+甲类项目+乙类项目×(1-20%)+医用材料限额内费用=14000+3000×90%+10000+2000×80%+3000=31300元。

王某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31300元,按政策规定,其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40%,住院起付线800元。医保基金报销额为:(31300-800)×40%=12200元。因此,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为: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额=31300-12200=19100元。

由于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因此,王某可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19100-11000)×40%=3240元。

二档报销

二档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全年发生大病保险自付费用累计25万元(其中5月住院发生8万元,11月入院12月出院发生17万元),其大病保险补偿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次(5月)补偿额:自付费用8万元,属于起付线~10万元段,补偿额=(8-1.1)×40%=2.76万元;

第二次(12月出院):

12月出院时发生自付费用17万元,全年累计费用25万元,应分段计算补偿额:

10万元内的费用补偿额=(10-1.1)×40%=3.56万元;

1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偿额=(20-10)×50%=5万元;

20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偿额=(25-20)×60%=3万元;

合计=3.56+5+3=11.56万元,扣除5月已补偿额2.76万元后,第二次(12月出院)应补偿8.8万元。

综上所述,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的大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基金初次报销后,全年还可获得11.56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13200560.html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

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

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邓姣

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市社保局表示,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补偿比例详见下表:

自付费用分段补偿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100000元以内(含)40%

100000元以上~200000元(含)50%

200000元以上60%

大病医保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属于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其参保人员直接向医院缴费。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海南省60家医院、贵州省遵义市27家医院已与我市建立异地联网结算,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广安市拟今年12月底联网,四川省成都市拟明年与我市联网。下一步,将逐步扩展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实时结算范围。

若参保人员在与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手续。

报销时请携带这些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如何得到2013年度已产生的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2013年发生的大病保险待遇问题,市社保局制定了工作方案,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

市民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市咨询电话:12333

区县咨询电话:

万州区58812336涪陵区87806101黔江区79245417

渝中区63557879大渡口区68906258江北区67866349

沙坪坝区65460901九龙坡区86169322南岸区62988016

北碚区68206999渝北区67815568巴南区66246616

长寿区40234660江津区47565130合川区42750675

永川区49836259南川区64566370綦江区48618501

万盛经开区48295599潼南县44590795铜梁县45695911

大足区43763361荣昌县46785386璧山县41419361

梁平县53225028城口县59222712丰都县70608569

垫江县74521779武隆县77722532忠县54452075

开县52298755云阳县55160070奉节县56567632

巫山县57684467巫溪县51522112石柱县73337518

秀山县76889233酉阳县75554455彭水县78841161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

大病报销举例

一档报销

一档参保居民王某2013年4月,在市内某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7000元。

上述37000元费用中,乙类药品3000×10%=300元、乙类诊疗项目2000×20%=400元、医用材料限额以外2000元和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3000元共计5700元,不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因此,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10%)+甲类项目+乙类项目×(1-20%)+医用材料限额内费用=14000+3000×90%+10000+2000×80%+3000=31300元。

王某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为31300元,按政策规定,其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40%,住院起付线800元。医保基金报销额为:(31300-800)×40%=12200元。因此,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为: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额=31300-12200=19100元。

由于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因此,王某可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额为:(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19100-11000)×40%=3240元。

二档报销

二档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全年发生大病保险自付费用累计25万元(其中5月住院发生8万元,11月入院12月出院发生17万元),其大病保险补偿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第一次(5月)补偿额:自付费用8万元,属于起付线~10万元段,补偿额=(8-1.1)×40%=2.76万元;

第二次(12月出院):

12月出院时发生自付费用17万元,全年累计费用25万元,应分段计算补偿额:

10万元内的费用补偿额=(10-1.1)×40%=3.56万元;

1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偿额=(20-10)×50%=5万元;

20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偿额=(25-20)×60%=3万元;

合计=3.56+5+3=11.56万元,扣除5月已补偿额2.76万元后,第二次(12月出院)应补偿8.8万元。

综上所述,参保居民张某2013年的大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基金初次报销后,全年还可获得11.56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

范文二: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大学生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超过每年

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金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

八、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例2:二档参保人员张某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次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12000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是11000元,则居民医保基金报销额是:

(1)按规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100)×85%=9265元;

(2)按规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300)×65%=6955元;

(3)按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11000-800)×45%=4590元。

例3:上例中如果张某按规定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中医药费用5000元。居民医保基金报销额是:

(1)按规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1000-100-5000)×65%+5000×(65%+10%)=7585元,可多报630元。

(2)按规定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11000-300-5000)×45%+5000×(45%+10%)=5315元,可多报725元。

执行中医药政策后,在同等情况下,张某在二级中医院多报630元,在三级中医院多报725元。

九、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共25种,其中重大疾病12种,慢性病13种。

重大疾病:

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贫血(中、重型)12.白血病

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十、怎样获得特病资格

1.申报。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⑴《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⑵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⑶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诊断。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诊断医院成立的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负责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

注意: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

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十一、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特病待遇报销标准是多少

重大疾病门诊。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门槛费,其门槛费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报销封顶线;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慢性疾病门诊。不设门槛费,按比例、限额报销。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特殊疾病,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十二、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就医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十三、参保的孕产妇生小孩,医保报销标准是多少

参保的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报销。

十四、什么是“儿童两病”。哪些儿童可以享受“儿童两病”优惠政策。

“儿童两病”是将儿童患有的符合规定病种的白血病或患有符合规定病种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儿童两病”。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类,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四类。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儿童两病”的参保儿童可以享受“儿童两病”优惠政策。

十五、“儿童两病”患者治疗的定点医院有哪些。治疗儿童白血病的定点医院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定点医院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市中山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

十六、“儿童两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儿童两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70%;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在医保报销后,再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定额标准的20%给予救助;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在医保报销后,另申请由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按定额标准的10%给予救助。

十七、参保儿童患“儿童两病”政策规定以外的白血病怎么办

参保儿童如患儿童两病政策规定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以外的其他白血病,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政策,办理特殊疾病资格,享受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医院看病就医

1.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

2.参保人员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医保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医保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所在地医保中心或医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注意。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例4。张某在开县参加一档居民医保,到重医附一院住院,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元。属于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需办理登记手续。

1.张某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则可报(5000-800)×40%=1680元;

2.张某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只能报[5000-800×(1+5%)]×(40%-5%)=1456元,少报224元

十九、参保人员市内看病就医后怎样报销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临时就医证)在定点服务机构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报销。

例5。张某在开县参加二档居民医保,到当地县人民医院住院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5000元,按规定医保基金报销(5000-300)×65%=3055元,个人自付1945元。张某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1945元即可。

二十、参保人员市外看病就医后怎样报销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医保局)或区县规定的机构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报账所需的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件等。

二十一、暂时没有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就医怎么办

可暂凭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就医凭证;无居民身份证号的或居民医保系统中身份证号重复、错误,暂以临时就医证为凭证。临时就医证由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医保中心(医保局)或当地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免费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黑白彩照均可),个人身份证明及个人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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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