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旅游业产生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巨大。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征管相对薄弱,旅游企业相互转团费用不真实、虚增费用、抵扣票据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旅游行业财务核算,堵塞税收漏洞,切实贯彻落实好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思路,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
2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旅游业务营业额为全部旅游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八条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旅游企业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经营收入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费用扣除率)。
4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旅游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偏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旅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团队明细核算,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旅游合同、协议相符。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旅游、工商、国税等部门联系,加强涉税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旅游业发票管理,加大对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等环节要严格审查和核对,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目的。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旅游行业税收收入分析
5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和次年2月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4月7日印发打印:计琦校对:税政一处张峰共印:30份
第二篇: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10-22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一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于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第八条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三)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第九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游览、文化、娱乐场所的费用。
(三)交通费是措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对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机票费用,应以机票打折后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实际支付机票费用金额与机票票面金额不符的,须保留相关证明备查。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的,应以本单位实际支付的包机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五)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发票(凭证)的复印件,一张发票(或凭证)代替多张发票(或凭证)、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一律不得扣除。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从外国企业或使领馆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凭证,如外国接团社发票、使领馆收据等;
(二)运输企业的客票、机票;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
(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旅游业营业税计算表》(式样附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80%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十四条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维护定期定额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2个月。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四条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虽达到设置账簿标准,但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定额核定方法
第六条我市定期定额户核定的方式包括直接核定和电脑定税两种。目前以直接核定为主,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发电子定税软件,及早推行电脑定税。
第七条直接核定就是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核定其定额的一种方式。核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能源消耗法,即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成本费用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盘点库存法,即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发票测算法,即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资金往来测算法,即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行业参照法,即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实地测算法,即税务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我市把成本费用法确定为定期定额核定的主要方法。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如果采取成本费用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其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使用成本费用法,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销售(营业)收入=各项费用总和÷(1-行业应税所得率)。市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调整本地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电脑定税就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系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第三章定额核定程序第一节
自行申报
第十条
被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填写《定期定额
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预估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之前,要通过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截止时限以及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要按主管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地税网站上下载《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自行如实申报。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节典型调查
第十三条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基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做出调查分析。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同时,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不少于10户。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第三节定额核定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申报表》、《定期定额典型调查表》等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进行核定,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集体研究,并经分局审批后,确定拟定定额。
第四节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集体评议是对定期定额户纳税人拟定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议,听取各方意见的必经程序。集体评议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协税护税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上级地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分局的集体评议。并监督基层分局做好集体评议的会议召集、评议记录、会议签到等工作。
第十七条集体评议程序:
(一)基层分局在评议会上通报对纳税人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的调查情况和拟定定额。
(二)各评议代表对拟定定额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对集体评议的核定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第五节定额公示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定额在集体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可以选择在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主要街道通过电子信息或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定额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定额公示采取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公示,以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行业类别按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修理修配业、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照相业、美容美发业、其它服务业等类别进行归集分类。
第六节上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定额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公示结果及时修改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七节下达定额
第二十四条上级地税机关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纳税人,签收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核定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公告送达应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经营集中地公告30日,并拍照归档。
第八节公布定额
第二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
政府机构所在地或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主要街道公布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第四章定额调整
第二十九条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要求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的,应当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调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实际销售(营业)额都超过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适当调整其定额。
第三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如实将前一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三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0
第四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7浏览次数:101字号:[大中小]
【税种类别】
税收征管
【发布文号】
甘地税发2007年第67号【发文日期】
2010-09-07【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额的审批权和征收管理权要相互分离。
第八条县以上地税征收管理机关中的定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人员于每年一季度内将本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按行业、地段、规模等标准分类划等,选择各等级中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的调整系数,测算出每个等级的平均和最低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作为税务机关评价、确定定额的基本依据和最低标准。
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定额工作中,要积极按照省局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不断扩大计算机定额面,提高计算机定额的质量。
第三章
定额的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地税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实地调查应采集以下信息:
1、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所处路段、服务群体类型、价格档次或标准、客流量大小、平均日或月营业额。
2、纳税人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各种管理费、折旧;变动费用如材料、物料耗用、动力、燃料耗用、水电耗用等。
3、同类行业、同等规模或类似规模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可以是营业利润率、费用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4、税务发票使用量等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定额执行期最长期限为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二条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地税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其定额核定工作。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完成定额核定、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前暂定应纳税额,按照孰高原则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地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在生产经营开始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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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