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本预案。
1.全省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2.24小时内本省发生30起以上,或某设区市发生10起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发生5起以上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电力、通信等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居住区的;
5.火场跨越省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6.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五)预案启动
当省内出现需启动本预案之情形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或指挥报告,经批准后,即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二)省防火办
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省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
要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的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会同省气象局加强全省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地按照《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当发布黄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与气象部门合作,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辖区播放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省电视台应在有关栏目中用字幕滚动播放,向全省播发预警信息;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适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
(三)森林火灾监测
省防火办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测掌握省内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及时制作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并通过省森林防火网络系统发送到基层。火灾发生地防火办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四)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情况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森林火灾报告
1.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设区市防火办报告,并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除按以上时限向上述单位报告外,应同时电话报告省防火办。
2.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应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Ⅲ级响应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3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3.24小时内某县级行政区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4.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5.火场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
6.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急处置: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立即开通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扑救工作。
(2)必要时发出通知,部署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2.省防火办
(1)实时掌握全省火情、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召集有关专家会商火情,分析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意见建议。
(3)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省气象局
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发展趋势,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省广播电视局
播发省政府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宣传报道各地重要扑火动态。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明火8小时后未灭的森林火灾,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市、区)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明火24小时未灭的森林火灾,设区市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应到场协助指挥扑救。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Ⅱ级响应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8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5小时后未扑灭的;
5.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电力、通信等设施的;
6.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
7.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第
(一)款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研究部署应急扑救工作。
(2)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视情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3)对48小时后火势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4)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2.省防火办
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督促各地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灾情。
3.省气象局
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参加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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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