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构筑物抗震防灾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8〕84号)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落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县市要在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重点突出、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兼顾;要强化管理、多方参与、务求实效,全面提高我州的抗震防灾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起,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设防基础性工作,使自治州抗震设防能力普遍提高。

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1.排查鉴定范围、依据和原则

排查鉴定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排查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排查鉴定原则:

(1)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未按图施工、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特别是结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质量排查(检测)或抗震鉴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处理建议。

(2)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3)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结构(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据jgj3—9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为高层建筑)。

(4)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框架、框剪结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5)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6)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2.排查鉴定和改造工作步骤、程序

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四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表一和表二),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审核汇总(表三、表四),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表五、表六、表七)。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在表一上填写是否需要鉴定的审查意见,反馈相关产权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抗震鉴定、危房鉴定和结构检测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和老年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改造。凡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产权单位,均应立即将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质量鉴定(抗震鉴定)资料(需要时)整理存放于单位办公室备查。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排查鉴定工作的自查、重点排查、抗震鉴定结果和加固改造方案必须经各阶段负责人签章

1.学校、幼儿园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由州、县市教育局牵头落实,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抗震排查(自查)工作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2.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血站(血库)、急救中心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由州、县市卫生局牵头落实。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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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州党委、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震防灾能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加强各族群众抗震防灾技能培训,使抗震防灾技能培训进学校、进课堂,提高各族群众的抗震防灾能力。要及时总结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