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委员会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和健全自治州应急管理委员会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

(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情况增加开会次数;

(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拟定,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确定

二、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二)通报近阶段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成员单位交流完成应急管理日常基础工作的做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四)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协调县市和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总结评价通报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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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程,组织会议材料,报送领导审定;

(二)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务保障;

(三)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或简报,按照会议精神,组织督促落实,定期向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通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