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规费征收质量管理出效益经验材料

根据“湖北交通质量效益年”的工作要求,全市征稽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推进“征稽杯”竞赛活动,规范管理,创新服务,提高费收质量、效益水平,不断加大征费力度,征稽工作得到全面发展和稳步推进,截止6月底,共上解三项公路规费10885万元,占计划的70.27%,其中:上解养路费8365万

元,占年计划的73.4%;上解客附费2092万元,占年计划的61.8%;上解货附费428万元,占年计划的60.9%,位于全省第二位,提前两个月完成半年任务。

我市地处鄂东三省交界,经济欠发达地区,车辆流动性比较大。近年来规费征收计划年增长比例在10%以上,规费征收在计划增幅较高的情况下能够创出新高,是我们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深入开展以“六创”为主要内容的“征稽杯”竞赛活动的结果。规费征收创佳绩,质量管理出效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管质量全面提高。提高实征率,确保入库率,降低欠费率,提高入籍率,内业管理不断规范,征管质量全面提高。在省局的工作质量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拓展稳定费源,创新费源管理理念。针对费源不稳定、部分招商引进车辆的流动性,一是在培植和稳定上积极争取和运用优惠政策,尽量缩小与外省的差别。二是为车主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为车主排忧解难。服务与整治双管齐下,既规范了征费行为,又盘活了费源。全市现有招商引进车辆和外挂回流车辆2781台,16529吨,通过良好信誉和优质服务,稳定、拓展费源,保证规费征收稳步增长。

三、积极推进“一站式”行政服务窗口建设。把“一站式”服务窗口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在窗口公示服务内容,规范办事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一个大厅缴费,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办结”的“一条龙”办结方式,从而拓展“窗口”服务空间,进一步规范了征费行为,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平台。

四、规费征收,严把六关

1、严把车辆异动关。对新入籍车辆实行所长审核把关制,严格禁止车辆与实际车型、入籍日期不符的现象发生,做到车辆基础信息全面、准确,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技术档案。严禁随意处理“名存实无”、下线淘汰和自行报废车辆。确保了费源的规范管理。

2、做好票证审核关,通过票证审核手段,查看车辆吨位、计量标准、征费标准和包干率是否符合规定,防止串费串票行为和擅自减免规费现象发生

3、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关。执行征收标准,做好宣传解释,不瞒报、误报车型,偷逃公路规费。

4、特殊情况审批关。遵守减免审批规定,部分县市所定期召开集体审核会议,对部分材料难以取证、减免数额较大的审批批件,实行分级上报,经报请处领导后,由多科室组成的集体审核小组集体审批。

5、客附费标准审核关。坚持规费征收标准,平衡各县市、线路的征收标准,做到公平合理。各地加强对客附费随意减免的控制监管力度,防止擅自降低标准和减免客附费的现象发生。

6、包干计征标准关。严格执行包干计征管理规定,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各地采取措施防止包干计征比例逐年下滑,今年整体包干率不低于去年征收水平,保证规费的稳定和征收。

我们将继续以“征稽杯”活动为契机,更加深入扎实开展规费征收质量管理,创新创高创优,提质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全年规费征收目标,推进征稽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第二篇。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txt吃吧吃吧不是罪,再胖的人也有权利去增肥。苗条背后其实是憔悴,爱你的人不会在乎你的腰围。尝尝阔别已久美食的滋味,就算撑死也是一种美。减肥最可怕的不是饥饿,而是你明明不饿但总觉得非得吃点什么才踏实。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规费足额征缴,保护有车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含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公路规费。

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省内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征稽机构缴纳公路规费。

第六条公路规费征收办法和征收标准的制定、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减征、免征公路规费。

征稽机构对车主提出的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回复。

经核准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若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超出使用范围、参加营业性运输或者未按期办理减征、免征手续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第八条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章缴纳公路规费或者办理免缴手续,领取公路规费缴费凭证或者免费凭证。

车主获车籍地征稽机构批准后,可以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规费。包缴比例低于应缴费额百分之八十的,须报省征稽机构批准。

第九条车辆行驶必须配挂有效的公路规费标志牌,随车携带有效的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凭牌证行驶,无牌证不得行驶。

第十条凡需报停的车辆,车主应于上月二十五日前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后,交存行驶证、标志牌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凡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当年不办报停。

第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驻外省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凡未经征稽机构审验签章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度检审和转籍、过户、改装、报废以及更换牌证手续。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在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第十三条公路规费票据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规费的管理。公路规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公路规费。

第十五条

征稽人员在本站区内对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

和出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证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公路规费稽查专用车辆,应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制专用稽查标志和红蓝两色标志灯。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

征稽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文明执法,按章收费,不得刁难车主,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七条

征稽机构对车辆缴纳规费情况和标志牌进行年度审验,车主须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凡审验合格的,征稽机构应出具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征稽机构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公路规费,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对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开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暂扣凭证。

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征稽机构可将暂扣车辆交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和滞纳金后,其余额应返还车主。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构应当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在暂扣期间,征稽机构对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征稽机构可暂收相当于应缴费额的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以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第二十条

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和标志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妨碍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归还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的公路规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路规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路交通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运和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各市、州(地区)、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轮运输车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征稽机构做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交通征稽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交通规费的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应纳入预算,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和用于平衡预算。

第六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均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第七条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符合国家和省暂定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由车主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征稽机构对车主提出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回复。

第九条经核定减征、免征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额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不按期办理减征、免征手续的;

(二)超出使用范围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三)出售或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用途的

第十条凡在本省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车主应与征稽机构按车龄档次签订包缴合同,依合同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按规定缴清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由征稽机构发给缴讫证。

公路交通规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监制和管理,由征稽机构申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一条缴费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向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退出运行手续,退出运行期间停征公路交通规费:

(一)被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或封存的;

(二)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坏,三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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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创优,以人为本。一般人认为,征收方和缴费方是对立的,有着不可逾越的矛盾。而黄冈市征稽处以诚促缴,以服务促收,将这种对立与矛盾成功改写,做到征缴一家人。首先是加强了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费政策;在平时的征收和稽查工作中,更是见人便说,逢人便讲,口口相传;通过短信温馨提示,优惠政策出台及时提醒;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寄送明信片拜年宣传等方法。通过宣传使规费征收政策深入人心,从思相上提高车主自觉缴费的意识,消除抵触情绪,融洽征缴关系。其次是站在车主的角度想问题:“假如我是一名车主,希望征稽部门有什么样的服务”。如是就催生了一系列富有人性化的服务,如延时服务,节假日照常上班,预约服务,邮寄服务,微笑服务、上门服务等。还创新了“一站式”服务模式,让车主少跑腿,多办事,做到一事不求二主。目前全市11个征稽所均建立了“一站式”服务窗口。三是建立用心服务的长效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接待车主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建立服务车主的长效机制,如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并作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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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创精,高效便民。业精于勤。为使工作人员在行使规费征收、路面稽查、行政执法等职能时,做到操作规范、使用正确、处理得当、高效便民,加强了对征稽人员的业务培训。在经费相当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