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分析与建议

近年以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率,并加大处罚力度,但仍然不能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对多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后,我们认为,在目前建筑市场的大环境下,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的规律。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三级教育形同虚设、弄虚作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等因素,但也有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不健全,标准、规范滞后,安全监管手段缺乏或以罚代管,以及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十分薄弱等社会因素。本文从安全事故发生的社会原因分析着手,提出了遏制安全事故多发的建议。

1安全事故多发的社会原因分析

1.1法律、法规不健全、规范、标准制定滞后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众多的地方规章制度对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作出了种种规定,条文之细,覆盖面之广,表明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与狠抓安全生产的决心。但仔细研究后发现,目前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着几个明显缺陷:一是缺乏劳动者因违章作业造成自身伤亡后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条款。不论劳动者是否违章,发生死亡事故后,其死亡赔偿金是一样的。而不是像交通事故的处理,根据驾驶员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死亡者不同的赔偿。这种看似公平的死亡赔偿,实则是对遵章劳动者的不公平。二是标准、规范的滞后,造成监管依据不足。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使得高、大、难、结构新颖、造型复杂的建筑物不断涌现,而目前主要用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别是1992年和1999年实施的。由于这些规范、标准长期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和补充,一些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缺少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从而导致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与施工控制中依据不足,造成监管缺失。如钢筋桁架模板的设计安装,目前只有经过专家论证的企业标准,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安装时作业人员必须悬挂安全带,在《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只有“在梁面上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钢筋桁架模板在作业人员违章不挂安全带时,由于模板的表面不平,容易绊倒导致高空坠落的特点。又如对架子工这类高危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也缺乏研究。三是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矛盾使得管理失控。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则鼓励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如钢结构工程属于主体结构,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分包,但目前钢结构专业分包后再劳务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由于劳务分包队伍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水平低下是普遍现象,又是独立的法人,劳务分包后进一步削弱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力度。另一方面,根据监理规范的要求,监理单位不能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缺乏监管、管理混乱,安全意识不强的劳务队伍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主体。

因此,制度建设、规范、标准的滞后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1.2安全监管手段缺乏

在长期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国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建立了一整套工程质量规范与标准,形成了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方法。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报验、隐检、旁站、验收等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当一道工序不合格,只要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就不敢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相对于质量控制,安全目标的控制就显得十分薄弱。首先,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条文本身就很少,覆盖面低。第二,当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时,监理工程师不象在质量管理中那样有一票否决权,只能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监理工程师没有处罚权,只能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不采取措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清楚知道,只要自身不违规,发生安全事故不能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或民事责任。因此,在利益驱动下,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不会采取严厉的措施。同样,施工现场每天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的整改也总是拖拖拉拉,如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两次可以,如果

三、五天就报告一次,有哪个建设主管部门受得了。我们曾在某地进行了一次试验,将每月对所监理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呈送建设主管部门,目的是以简报这种比较柔和的形式代替直接的举报,送了2个月,建设主管部门就电话通知不要送了。安全监管缺少强有力的手段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1.3以罚代管

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往往不分青红皂白,错误的认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肯定有责任。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在未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以扣分、停止招投标、取消工程质量评奖等非行政处罚手段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不给被处罚单位与人员申辩的机会,使得被处罚单位与人员申述无门。这种错误做法不仅严重挫伤了忠于职守的,在事故发生中无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也诱使部分施工企业隐瞒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破罐子破摔”,反而产生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不利的影响。我们认为,任何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这种不分事故责任大小、有无责任,以几千年前的“连坐”、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规律的方法来遏制安全事故多发的企图,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手段的缺乏。

1.4招投标制度不规范

目前的招投标制度尤其是低价中标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由于参与评标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评审时间不足,对于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费用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来不及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这就给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带来了安全生产经费不足,有的是相差甚远。如某一重点工程,钢结构,土建中标造价为1.5亿元。而该工程的全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只有24万元,仅占总价的0.16%,这一点点安全措施费用,对于一个施工工艺复杂的高层建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这样的报价能够中标,不能不说是招投标制度的悲哀与评审专家的耻辱。这种在“与国际接轨”的名义下,不顾尚在建设诚信社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环境的招标评标,迫使施工单位为中标任意压低安全生产费用。过低的安全生产费用是造成施工环境恶劣的重要原因,也使建设部要求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实施专款专用的监管成为一纸空文。事实证明,恶劣的施工环境是安全事故多发的另一重要原因。

1.5民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在城市化建设推进的浪潮中,大量的民工涌入城市,对刚放下锄头就成为现代化城市建设主力军的农民工来说,无知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怕死的大无畏精神,落后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他们成为安全事故的主要受害者。我们曾在许多工地对违章作业者进行询问,问他们是否了解违章作业的危害时,不少违章作业人员“要么不干、要干总有危险,安全带挂上不方便干活”的回答令人无法理解。而劳动部门在改革浪潮中放弃社会责任,放弃对农民工的培训管理,放任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培训,是农民工安全意识薄弱的关键。改革开放前,劳动部门对企业新招工人有严格的审批、转正定级制度,工种界别严格,没有经过学徒及熟练工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可惜的是,这一优良传统已不复存在。而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不少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或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在农民工没有意识到“生命第一”,且流动性大,工种变化多,施工现场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据统计,大部分安全事故发生的受害者是低工龄的、施工经验不足的、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强的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是死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2建议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经过研究,我们提出了下列办法,供大家参考。

(1)修改职工因公死亡赔偿办法。对自身违章作业造成伤残、死亡的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维持现有的赔偿办法。但对遵章守法,因企业或外部力量造成伤残、死亡的应大大提高赔偿金额,甚至几倍于现在。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迫使企业增加日常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另一方面,让劳动者看到遵纪守法与违章作业的后果大不一样,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提高他们的安全保护意识。

(2)健全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对责任人的处理,一定要依据事实与责任大小进行处罚。要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一样,什么样的违章对应于什么样的处罚。只有严肃法纪、奖惩分明才能从法律法规层面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像高速公路一样,正常人都知道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车撞死是得不到赔偿从而不会擅自在高速公路行走一样。同时,政府部门要给被处罚的人有申诉权,并对申述要有回应。这样,才能到达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部门执法水平,对被处罚人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

(3)规范招投标制度。大幅度提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在对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招投标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评审,并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核的环节,对安全生产措施及费用不符合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鼓励技术进步,遏制安全事故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机械化程度。根据工程特点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量清单,确保安全生产经费足额投入,对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实行差别化计量,从而便于投标评审及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

(4)在加强三级教育的同时,重点宣传“生命第一”的观点,要让农民工认识到违章作业是安全事故的源泉,从而提高农民工珍惜生命,增强安全保护意识的基本素质,培养遵章作业的良好习惯。

(5)对规范、标准要及时修订和补充。当新技术、新工艺出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应同时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安全技术措施应纳入到鉴定意见中,便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监管。

第二篇:重特大事故多发原因分析与对策重特大事故多发原因分析与对策

[作者:罗云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发布时间:2005-3-16

责编:周文国]

现状2004年11月28日发生的陕西省陈家山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还未调查完结,今年2月14日,相隔不到3个月,又发生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214人死亡的特大矿难。这是偶然,还是必然。是局部问题,还是全局问题。如果仅仅是个别现象,我们就不能定下是全局问题结论。但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的现实是:今年超过200人死亡的孙家湾特大矿难是我国1960年以来发生的最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004年10月以来,短短几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如此频繁发生矿难,在我国近20年来实属罕见;我国已持续两年(2003年和2004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频率居高不下,是1990年以来的高发期;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多倍,南非的30多倍,印度的10多倍;近3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约8起重大事故,每周发生近3起特大事故,每月发生1.2起特别重大事故;我国目前冶金的百万吨钢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日本的80倍;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5倍至6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约10人,是美国的10多倍、日本的20余倍;近15年民航重大事故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近2倍、航空发达国家的约4倍。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是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下问题:是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认识不够,还是政府、经营者、部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是对事故的症节或原因认识不清,还是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力。是微观(现场)、局部(行业或企业)的原因,还是有深层次、全局性的根源。

笔者认为,相对重要的症节是上述各组问题中的后者。

社会背景和宏观根源分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或重大事故高发与社会大背景有密切关系。

一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涉及生产安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远未解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生产安全支撑与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比如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就有待于加强和改善,国家安全监察与地方属地管理的职责需要明晰。

二是,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规模扩张,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为生产安全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快速增长与生产安全基础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故隐患和危害日益严重。如煤炭行业近3年的原煤年产量为16亿吨至20亿吨,而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含露天矿)2000多处,生产能力约为每年12亿吨,表明三分之一(近7亿吨)的原煤产量提高没有安全保障。

三是,矿产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埋藏于浅部的高品位矿产资源日益枯竭,大批矿山过渡到深部开采,水压、地压、地温、瓦斯压力都相应增加,自然条件不断恶化,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难度在加大。如我国现有煤矿95%以上是地下开采,不但条件差、开采深度深,而且瓦斯含量高、煤层透气性差,这就对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四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无论是老装置的改造还是新装置的建设,单套装置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共同趋势。如电网由区域电网向全国电网过渡,高电压、远距离和交直流混合输变电技术在推广使用;民航、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步入高速发展时期,危险因素的种类增多,危害程度增加。

五是,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长距离输送管道和城镇输送系统管道在大幅度增长。城市建筑密度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如北京的人口密度已是纽约的1.7倍,城市灾害事故放大、耦合、衍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均在增加。如重特大事故均是在大中城市、国有大矿和大型飞机等人员密集和规模较大的区域或场所发生。

六是,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用工形式和生活方式都呈现多元化,私营、个体企业大量涌现,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监察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如我国的事故高发行业,一是矿山行业,特别是煤矿,二是建筑行业,它们都有从业人员数量多,整体素质低的特点。

七是,全社会安全文化基础薄弱,全民安全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各级政府官员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科学协调发展的观念要真正树立。经营者在处理全局利益与自身利益、眼前效益与长远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时,缺乏科学的认识观,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也有待提高。

除了深层次的根源外,重大事故高发的直接原因还表现在。安全法规、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投入明显不足(长期安全欠账近千亿元),事故查处力度不够,特别是经济处罚、法律处罚的力度不够。

规律和特点无论是矿山事故、消防火灾事故,还是交通事故、企业经贸事故等,都有其共同的本质和特性规律。近几年,我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如中石油川东北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踩踏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事故等都是责任事故,都是生产过程或系统控制不当,造成秩序或能量失控所致。理论上讲这些事故都是来自于技术系统的风险问题。对于技术风险现象,一般讲都是人为可控的,它是人造系统不良和失控的表现,这种现象是能够控制和防范的。如果我们在生产技术、作业管理等方面未做好工作,即本质安全和防范措施无力或失效,事故的发生就是必然的。

对重大事故的规律认识,要从其构成的要素入手。通过对火灾、爆炸、塌翻、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火车相撞等意外事故的分析,都能够揭示出其规律,即不外乎人的不安全作为(人为因素)、生产或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质因素)、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环境因素)、生产或经营管理欠缺(管理因素)等”四要素”所导致或构成。这里说的”四要素”,并不是说要同时存在,有的情况下一个要素就足够引发一起事故。

“四要素”当中,从原因上讲,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人的因素直接地讲就是作业人员或操作者违章或差错。深入、细致地分析,技术、环境、管理的因素,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因素,如技术设计不合理、安全规范标准质量不到位等技术原因;现场管理不善、政府监管不力等管理原因,都是相关人员安全不作为或作为不良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政府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发证、监督、管理等都照章办事,企业生产过程中技术规范、管理有效、人员培训严格、操作者遵章守纪,各种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对策思考遏制重大事故的高发,需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综合系统工程措施。在社会宏观机制和安全生产战略性措施方面,一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协调市场机制,合理构建行业(能源)结构,避免粗犷型发展模式;二是建立多元化安全投入结构和政策机制,首先国家要建立安全投入公益化机制,同时通过政策激励,建立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的安全保障投入模式;三是推行”科技兴安”战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四是建设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特别是提高政府官员的公共安全管理素质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人员的安全监管,提高企业的事故预防能力;五是在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的基础上,强化经济处罚力度,改变”安全违法成本低于事故预防成本”、”死得起,伤不起”

的现象,提高事故违法成本,提高事故赔偿标准。

从微观或安全专业理论上讲(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同样证明),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基本措施有三,称为三大对策(三e对策):科学技术对策、安全文化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

科学技术对策就是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生产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长期以来,我国推行的”三同时”审核制、安全预评价等措施和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煤矿,就是要求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有瓦斯抽排放系统、瓦斯报警监控系统,配备良好的个体防护装备等。

安全文化对策就是通过对全民,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甚至社会大众、学生等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全民的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观念等综合素质。对于煤矿,要提高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矿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使其具备防火知识、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等。

安全管理对策是指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的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靠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我国正在完善法制管理的手段。随着国家管理体制变革和创新,以及”入世”后面对的国际和社会经济背景,我国的安全管理应在经济、科技、文化方面寻找新的手段。对于政府层面,在通常的领导批示、红头文件、电话会议、大检查等手段的基础上,要向管理深度、治本力度、预防效果方面发展。要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上下功夫。在企业层面上,要建立现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科学、全面、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煤矿,要加强政府监察,坚持”不达标、不投产”,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形成”当地政府、开采矿主和矿工”三方自律机制等。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区)教授)

第三篇: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分析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交通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带来了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机动车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位运行。下面,昆山知名交通事故代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的四大因素。

通过实践和研究分析表明,造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

一、人的因素

涉及人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社会参与人方面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仍然靠交警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注意和重视,宣传社会化局面还没真正形成,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到位,方法简单,效果不明显,导致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交通法律意识淡薄。

2、驾驶人方面

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驾驶技能参差不齐,交通违法普遍存在,引发大量交通事故。

3、公安交警自身方面

部分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存在不足,部分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特别是新招录和警龄不长的民警,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时,不按规范摆放标识标牌,不设置警戒带,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引发二次事故,甚至涉及民警自身伤亡。

二、车的因素

涉及车的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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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以上客运车辆。其中包括公路营运客车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接送车辆。

这类车辆受客运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多拉快跑”现象普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严重存在,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因此说,加强客运车辆监管在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

2、公路营运货车

这类车辆“多拉快跑”现象更加严重,加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超高、超宽和严重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严重存在,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据较大比例。

3、小车

由于小车车辆机械性能较优越,操作相对简单,车速快、行动便捷,驾驶员极易实施超速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由于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在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上隶属不同部门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不足,联勤监管机制不到位,存在安全监管漏洞,单靠公安交警部门难以有效查处路面违法行为,危化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超载等严重违法普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而危化品运输车辆一旦引发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还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泄露等灾害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摩托车

摩托车面广、基数大,特别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驾驶员安全意识普遍较低,超员、不戴头盔、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严重存在,事故发生率非常高。摩托车已成为重特大事故高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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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

目前,电动、助力自行车被广大群众喜爱和接受,特别是在城区道路上大量存在,而现在对电动、助力自行车的管理法规还没有出台实施,大部分“助力车”突破国标技术要求,车速快、质量大、重心高,刹车远、稳定性差,交通肇事率上升幅度大。

三、路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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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作为高危行业,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政府层面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该罚的要罚,该关的要关,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提升企业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层面要切实

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一环。企业应制定出具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好检查台帐,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网络,把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实到车间、班组。船舶修造发包工程都必须有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同时要建立安全监管信息联席制度,采取部门检查、企业自查、事故调查分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研究确定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船舶修造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其他高危行业一样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能就事故抓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与时俱进、创新思路,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