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实施意见

关于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双柏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县投资的县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及个人、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前来投资的投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支持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欢迎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融资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县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三)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县内五大重点产业(粮烟产业、畜牧及畜产品加工业、绿色食品加工业、林(果)业及加工、水电能源)、天然药业、特色旅游等产业;鼓励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四)降低企业设立成本。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

(五)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出口经营标准的,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六)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增值税征税起征

点的,免收增值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民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县外来我县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县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6、税前扣除。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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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县委、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将严格按责任制进行奖惩。当年被惩的乡(镇)和部门不能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公务员、劳模以及其他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五、保护政策

(二十)严禁“四乱”行为。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委、政府报告。除国家和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正常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严禁任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