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农村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

有关镇:

近段时间以来,我县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为促进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流县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养殖污染防治是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县规模养殖场已基本建成了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的配套工程。因此,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推广“养殖小区(场)+沼气+绿色种植园”模式,是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途径,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养殖场主,农发局驻镇片区站工作人员,以及各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要充分认识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养殖污染防治摆在重要工作日程,常抓不懈。

二、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整改指导工作

各镇(街办)对辖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要围绕以下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和整改指导工作,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养殖场限期进行整改。畜禽饲养数量超出土地承载能力的;未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节水养殖的;未按要求建立建设干粪预处理发酵车间和未按要求进行干粪发酵处理的;未有效采取控制蚊蝇孳生措施的;未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未按照标准和要求建立沼气池或沼气池不能正常使用的;未采取沼气有效利用的综合措施的;未按标准和要求及时建立储粪池、输粪管道等循环经济工程的;未确定专人对储粪池、输粪管道等循环经济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而出现粪污泄漏现象的;对养殖场周围沼液辐射范围内的种植面积未有效利用沼液,出现粪污外排现象的;违规使用氯制剂、烧碱、生石灰等强酸或强碱类易对农作物和土壤造成严重损害的消毒药的。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一是各镇(街办)要按照《双流县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双府发【2007】

18号)文件要求,与养殖场业主签定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书,确定村、社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人,形成镇、村、社和养殖业主四级防控网络。二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种植业主或养殖场业主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对养殖场周围沼液辐射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同时调整种植业结构,实现沼液等有机肥料的有效利用三是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加强对沼液等有机肥料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农户科学利用沼液等有机肥料,确保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实现零排放

2009年5月22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xx县地域面积xxx平方公里,人口xx万,是xx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近年来,xx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为农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同时也带来了对环境的污染。为此,我们进行了长时间的走访调研,现就相关情况建议如下。

一、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养殖业发展现状。2012年,xx县蛋鸡养殖场(户)达到2177户,其中千羽以上的1093户;生猪养殖户达到396户,其中百头以上的302户。全年出栏生猪116.75万头、存栏59.05万头,出栏牛4.53万头、存栏13.95万头,出栏羊82.72万只、存栏54.56万只,出笼家禽2905.6万羽、存笼1375.7万羽。全年实现养殖业产值68.16亿元,同比增加31.82%。畜禽粪、尿排放量每日按每头猪5.67kg、牛30.0kg、羊3kg、家禽(羽)0.15kg计算,年产生200多万吨养殖粪污,其中有75万吨粪污由生猪、蛋鸡规模养殖场(户)产生。规模养殖场粪污经处理的仅占10%,综合利用的占10%,被外运走的占30%,50%的都是自由排放,直接排入沟港、河流、农田,造成了空气恶臭、水质劣化、土壤腐蚀。

(二)养殖业污染危害一是污染水体。养猪场未经处理的污水氮、磷含量很高,集中排入水塘、河流等水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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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水质恶化,甚至水体发黑、变臭,使水生生物大量死亡,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进入地下水中,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多,水质降低。如我县深水港乡由于养殖业污染,其地表水及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目前乡镇饮用水需从外乡引入。二是污染空气。畜禽养殖粪便在微生物作用下,发酵时产生大量的氨气、二氧化硫、粪臭素、甲垸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养猪场周围空气质量,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三是病菌传播。养殖场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等,极易滋生蚊蝇,促使病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蔓延。四是社会不稳。由于养殖污染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极大的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得群众怨声载道,经常出现上访、越级访的情况,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所做的工作

(一)建全工作机制一是成立了专门的机构。xx县专门成立了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xx任组长,xx、xx、xx任副组长,县环保局等19个单位为成员,下设治污办,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了工作考核。我县将畜禽养殖法治防治工作纳入了县委1号文件对全县所有乡镇进行考核,将工作开展情况与乡镇领导的任用、财政资金的拨付实行双挂钩,并出台了《xx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县治污染办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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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指导乡镇开展三区划定。指导乡镇按照《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桃政办发〔2012〕1号)的要求,对乡镇辖区进行了养殖“三区”的划定,并通过乡镇人大审议进行实施。四是加强新建项目准入审查。对乡镇辖区内的新建畜禽养殖项目,选址要符合环评法的要求,县、乡(镇)、村三级及周边农户全体签字,审批过程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批制度,由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使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五是强化养殖污染防治宣传。编印了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的宣传手册3000册,收录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x县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等法规、规章,呈送给各县级领导、县直单位及乡镇政府及分管领导,并发放给全县畜禽养殖规模户、专职动物防疫人员及部分群众。

(二)加强综合整治一是开展养殖场集中整治执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严格按照“禁养区逐步退养、非禁养区逐步规范、集中养殖区粪污逐步综合利用”的思路,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集中整治。2012年全县共完成达标排放251户、规范处理167户、退养搬迁156户,全年共查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12起,其中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份,并对3家责改到期企业下达预处罚通知书,对2起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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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养殖户中引起较大反响,起到了明显的震慑效应。二是加强大型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和先进技术,兴建了3家有机肥厂与2家鸡粪发电厂,其中xx有机肥厂年设计生产生物有机肥20万吨,目前项目已正式投产,正常生产后每年可以消化鸡粪80万吨左右。xx沼气发电厂项目预计投资1亿元,设计能力为4兆瓦,目前项目正在积极建设当中,正式投产后,每年可消化鸡粪30万吨左右。通过重点项目的引进,可使全县鸡粪污染得到有效缓解。三是开展养殖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对养殖户进行“猪—沼—林(果、茶)”、“猪—沼—菜”,xx生物有机床,xx生态所主持的绿狐尾沼生物净化池等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既减少污染的产生,又实现了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循环利用,如xxx厂,进行生态种养,将猪粪进入沼气池,供应周边农户,沼液进入果园。xx厂进行技术改造,实行鸡粪干湿分离技术,实现鸡粪不落地,直接将鸡粪装袋后进行有机肥生产。xx等乡镇养殖场采取的生物有机床处理鸡粪,即减少了养殖污染,又可将有机床垫料制作有机肥施用和外卖。xx养殖场等引进中科学生态所主持的绿狐尾沼生物净化池技术,进行生态种养模式的推广,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监管缺位。目前全县小型养殖场数量多,分布广,由于达不到法定的规模化标准,在行政执法时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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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可以依照,根据目前法定标准,鸡为3万羽,猪为500头,90%的养殖场所不在法律监管之列。

(二)治理资金不足。养殖业是弱质产业,而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投资大、运转费用高,单靠养殖户自身投资建设治污设施困难较大,近年来上级政府在治污配套资金方面的支持力度很小,每年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养殖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治理。

(三)上级扶持偏弱。由于国家、省、市对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在推广上给予的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力度很少,没有很好的促进项目的引进和发展,导致目前畜禽养殖污染仍缺乏有效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相关配套技术与设施也跟不上,有广泛推广价值的技术装备则更少。

四、几点建议

(一)加快人大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版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市人大根据法律授权,对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

1、出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类别的管理目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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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颁布实施,为我们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但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目录还未出台,使基层在相关行政审批、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规模类别,只能延用老的规模(鸡3万羽、猪500头),而目前全县有90%的养殖场不能纳入到此范围内,导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建议:通过市人大立法,尽早出台适宜我市的养殖场管理目录,明确畜禽养殖场的具体审批流程、处罚标准及监管责任,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2、对畜禽养殖粪污运输环节及车辆进行规范和补贴。目前畜禽养殖粪污的运输没有制定标准,在运输过程中的渗漏、掉落问题相当严重,对运输线路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但职能部门苦于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处置。建议:通过市人大立法,对畜禽养殖粪污运输车辆制定统一标准,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防护要求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将标准化的粪污运输车辆纳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使标准化粪污运输车辆得以有效推广使用。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建立禁养区退养(搬迁)补偿机制。我县的生猪产业在1995年左右、蛋鸡产业在2005-2008年间迅猛发展,而相应的养殖产业规划没有跟上,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于去年才正式划定,导致人口居住区、城建规划区、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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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相互混合,生态环境难以平衡。禁养区退养(搬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成本也较小,但这个代价全部由养殖户埋单有些不合理。建议:市政府应在全市建立禁养区退养(搬迁)补偿机制,既能促进地方经济均衡发展,又能保障养殖户的相关权益。

2、扶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处理好畜禽粪污并“变废为宝”,是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我县综合利用粪污的主要方式为生产有机肥,目前最大的是xx有机肥厂,年处理鸡粪能力可达40万吨。生产有机肥的直接成本约700元/吨,而销售价仅在750元/吨左右,生产成本高利润空间小,所以去年有机肥厂仅处理鸡粪10万余吨。建议:市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从有机肥生产环节予以补贴,确保其生存、发展、壮大。

第三篇: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意见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今年10月14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剑辉、副主任蔡跃明带领区人大办公室、农工委负责人,并由“两河”治理办、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分局、区农村办、区水利局相关负责人陪同,到新市镇就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了四家规模养猪场生猪污染防治情况,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区畜牧水产局和新市渡镇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进行了汇报,部分养猪大户、区、镇人大代表和以上区直部门单位负责人就如何做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表了各自的建议。根据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全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一、生猪养殖污染及防治基本现状

(一)、生猪生产规模及排泄量。近年来,我区生猪养殖业发展迅速,据统计,从1994年的年出栏生猪50万头【规模养猪场(300头以上)不到10家】

,到2012年的年出栏生猪103.8万头,至目前为止规模养猪场已达到166家,沿资江、湘江及其支流、新河和兰溪河1公里范围内50头以上至299头的养猪场已达625家。据测算,2012年全区生猪排泄粪尿量约75万吨。

(二)生猪养殖污染所造成的危害一是对水体的污染。养猪场未经处理的污水氮、磷含量很高,集中排入水塘、河流等水体后,导致水质恶化,甚至水体发黑、变臭,使水生生物大量死亡,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进入地下水中,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有毒成分增多,水质降低。如我区志溪河、兰溪河和新河水质污染与生猪养殖粪污直接排放密切相关。二是对空气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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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生猪粪便在微生物作用下,发酵时产生大量的氨气、二氧化硫、粪臭素、甲垸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养猪场周围空气质量,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三是促进病菌的传播。生猪养殖场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等,极易滋生蚊蝇,促使病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蔓延。四是影响粮食生产。大量的猪粪尿流入稻田后,导致水稻植株徒长,影响粮食产量和品质。由于生猪养殖污染造成以上四大危害并日益增大,引起一些地方群众怨声载道,经常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目前我区对于生猪粪尿的处理主要是末端治理模式,仅有一家规模养猪场地使用了干湿分离机处理,80%的规模养猪场建有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但处理能力无法与生猪产生的粪尿量相匹配,致使大量的生猪粪污及冲洗混合物直接乱排。同时,由于大部分养猪场在建设初期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有环保手续的只有11家,并且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猪舍建设和治污设施简单,加之近几年我区生猪调出大户奖励资金绝大部分用于猪舍建设,对排污处理设施投入较少,生猪养殖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二、生猪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猪场选址缺乏合理布局。全区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污染治理缺乏全局性规划和布局;规模猪场的建设发展尚未纳入统一的审批管理;养猪专业村及大型养猪场的建设没有充分考虑与周围土地消纳能力相匹配,导致猪场养殖污染的排放过度集中,这些都使治理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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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养猪户环保意识不强。有的养猪户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为省工省力,多采用水冲式清粪,致使污水横流,有的甚至不采用最简单的沉降发酵处理方式就让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水体、土壤中。

(三)、治污设施资金投入不足。生猪养殖业是弱质产业,而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投资大、运转费用高,单靠生猪养殖户自身投资建设治污设施困难较大,而多年来区乡各级政府在治污配套资金方面的支持力度很小,去年开始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220万元仅用于了9家规模猪场污染治理项目,但治污效果仍不尽理想,多数散养户和小型规模户不愿也无能力投入治污设备。

(四)、养殖污染处理工艺和设施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在畜禽养殖污染处理技术装备方面有一定的研究与创新,但对畜禽养殖污染仍缺乏经济有效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相关配套技术与设施也跟不上,有广泛推广价值的技术装备则更少。近年来,生猪养殖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养殖污染处理模式及设施与现在规模化养殖的排污量难以匹配,难以因地制宜优化和改进治理工艺,制定治理模式,也是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难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

三、几点建议

为防治生猪养殖污染,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区生猪养殖污染的严重性、治理的紧迫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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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紧紧围绕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建设绿色益阳的目标,广泛深入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环保意义,重点宣传生猪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和知识,科学地引导养猪专业户走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二)、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制定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奖扶政策及实施细则,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为引导,努力改善治污基础设施,采取“区级财政预算一点,上级奖励资金安排一点,养猪户自筹一点”的方式,坚持“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的原则,加大对生猪粪尿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逐年改善生猪养殖污染处理基础设施。

(三)、采取过硬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方式,按照“统筹兼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防重于治”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有效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即按照养猪场地位置、规模大小及周边环境特点,以“设施成本少,治污效果好”为标准,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要努力发展猪–沼–鱼、猪–沼–稻、猪–沼–菜、猪–沼–林、猪–沼–果等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促进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要统筹兼顾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和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选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以及治污不到位、污染饮用水源、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养殖场要进行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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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各乡镇、村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进行总体布局和规划,优先安排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用地,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场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生猪养殖污染的治理和执法力度,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环保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整改。能源部门要积极建设沼气工程,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畜牧部门要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加强《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力度,对于粪污处理设施不到位的养殖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整改。农业部门要为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倡导农民施用猪粪发酵有机肥。

xx区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第四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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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参建单位,将采取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经济处罚,以及通过媒体曝光多多种方式,严管重罚。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