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新课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要求。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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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