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水利厅对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审查审批(审核)管理,保证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以及《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黑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黑水发[2012]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包括流域或区域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含扩大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及其补充、修订和修编报告;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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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厅长办公会议要求审查审批(审核)的其他重要技术文件。

第三条有审批(审核)职能的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审核)部门’)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批(审核)工作;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查单位’)负责水利厅管理权限内的各类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特殊项目,经厅长专题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其他审批(审核)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黑龙江省水利厅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审核)实行统一审查、归口审批(审核)、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分管厅领导、总工程师及总规划师负责领导审查审批(审核)工作,协调解决审查审批(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行政管理问题。

第六条审查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发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规程、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的原则,组织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从专家库中抽取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安排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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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地点及审查方式,组织现场查勘和审查会议,依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送达审批(审核)部门。

第七条审批(审核)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或季度审查审批(审核)计划;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行政受理审查,向审查单位转发项目报告;依据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审批(审核)建议并起草审批(审核)文件。

第三章行政受理审查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提出审批(审核)申请报告报水利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将报审材料批转审批(审核)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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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查单位应保证专家组成员有不少于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的时间除外)的阅读材料、整理审查意见的时间,专家评审组成员要在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单位和专家评审组组长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对严重背离国家政策和规程规范要求、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等的报审材料,可以下达退出技术审查通知单,由审批(审核)部门通知报审单位,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进入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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