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

第三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方面

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3、绿色照明项目;

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

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水方面

1、钢铁、有色、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酿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水循环、中水回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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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