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
第三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方面
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3、绿色照明项目;
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
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水方面
1、钢铁、有色、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酿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水循环、中水回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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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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