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建议

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固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且办学规模达到城镇6班180人以上、农村3班9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发展目标

第四条按照“保障需求、规模发展、质量为先”的原则,在3-5年内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民办幼儿园。其中,到2013年,在市区和县城内新建7所民办幼儿园,40%以上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三类示范园标准。到2015年,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40%左右,建成5所市级一类民办示范园,60%以上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三类示范

园标准。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区、市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办学,坚持办学的普惠性和公益性,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评估指导。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材配备,坚持科学育儿,防止“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章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土地政策

(一)民办幼儿园新建用地在符合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照公益事业(教育)用地对待,按成本价划拨用地。划拨土地只能作为幼儿园办学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二)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审批由市、县(区)教育、

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据土地规划、教育布局规划和申办人意向拟定幼儿园建设地点和用地面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或超过建设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条税费政策

(一)民办幼儿园建设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费用的通知》文件减免

(二)民办幼儿园办学期间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奖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幼儿园建设规模和办学情况给予奖励补助。

(一)对于市区(城区)新建规模达到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以上且符合本办法适用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教育等部门按隶属关系从其园舍建设竣工、招生达到申办规模的当年起,按建设规模分三年分别给

予总计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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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超规模、超范围办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办学行为和安全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和指导,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