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农村普法工作现状与思考
xx区是个农业大区,农村人口占近70%,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是我区普法工作的重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区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与中央“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当前广大农村正处在美好乡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成为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普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经过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在广大农村,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逐步提高,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能够做到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法治宣传的形式也从过去单一的发放宣传资料,发展到现在的集中学法、网络普法、旁听庭审、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群众依法明辨是非的能力显著提高,动辄打人或械斗的情况发生的少了;二是农民群众遇事“找法”的逐渐增多,在涉及经济或民事关系时,能够按照法律要求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三是主人翁意识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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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来开展了依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也抓了一批试点村,但总体而言,表现为力度不大,亮点不多,覆盖面不广,工作还不够深入,个别地方依然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书面材料里,贴在大墙上。有些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对“四民主、两公开”的内容了解不深,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也知之甚少。在日常工作中,仍然习惯于由村主要干部说了算,有些村民或村民代表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不到位,对村委会的决策性工作仅体现在有所参与而已。
三、做好新时期农村普法工作的建议
做不好农村普法工作,就实现不了全民守法。“法律六进”是我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载体,其中“法律进乡村”工作的支撑点和辐射面就是广大农民群众,而广大农民群众也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开展农村普法工作,就是要引导农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正确用法,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为此,针对农村普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要强化乡镇、村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让他们理解农民懂法不仅不会给管理带来难度,相反更有利于基层政府和村依法开展工作。要加强普法机制建设,充分调动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整合各方资源,认真履行农村普法义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普法讲师团和普法骨干深入农村开展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破解农民学法难题,扩大教育覆盖面,消除“死角”和“盲区”。要把农村普法工作列入对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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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实际、贴近群众的普法教育。要继续发挥“普法宣讲团”、村民法制学校、法制电影等有效载体在农村普法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要搭建服务平台,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流动普法学校,经常性地组织执法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深入农村、深入工地开展送法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四)讲求实效,紧密联系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开展普法。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解决好农民群众“有理赢不了官司”的问题;要加强对消费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懂得如何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假,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要加强对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禁毒、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及老年人权益保障、信访、反邪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五)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抓好农村普法各项工作落实。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宣传与落实的关系。普法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责任在于领导者、法律工作者和宣传者。乡镇干部处于农村工作的最基层,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这是做好农村普法工作的关键因素。乡镇政府每一项行政规划、措施,每个行政内容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用法律标准来衡量行政措施是否正确、合法,有没有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信服,也才会自觉学法、守法,达到普法的要求和目的。其次,要正确处理一般教育和重点加强的关系。在普法教育的对象、内容上要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在时间、人员上要有保证。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手段,开展好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普法实践要突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热点和焦点问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落实,让人民群众通过普法教育,学到方便实用的法律知识;要突出重点村、重点人群、重点年龄层次的宣传教育,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普法效果;要突出重点时段、传统节日等时机的宣传教育,打好预防针,防范于未然。再次,要正确处理好专门抓与综合抓的关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普法工作,实现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业化。要结合日常工作,把普法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各项工作之中,在工作中普法,在宣传中普法,实现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的有机协调统一,从而真正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性机制。
第二篇:农村普法现状调查农村普法现状调查
实践地点:湖北省保康县两峪乡实践人员:马栋实践时间:2008.8近年来,“普法下乡”的呼声在全国各地一直是此起彼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我国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法律知识仍需普及,法律意识仍需提高。在今年暑假,我跟随保康县普法工作组进入两峪乡,通过法律宣传和调查,深入地了解了我国农村的普法现状。本文就当今农村的法律普及现状及如何改善这一现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
调查情况:
1、调查地点两峪乡概况:
两峪乡乡政府驻两峪,人口11253人,面积157平方千米。辖11个村委会:两峪、长冲、麻坪、长河、东湾、胡家台、程岐、百庙沟、枫香坪、芭桃、王家坡。人口成分以农民为主。农民人均收入4000余元。
2、雪野镇普法落实情况:
①“普法下乡,服务农民”宣传活动。在暑期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在两峪乡的长冲、麻坪、长河、东湾等地开展了“普法下乡,服务农民”的宣传活动。我们向广大过往群众发放普法传单,向他们介绍相关基本法律常识,同时我们还开展了有关法律常识的问卷调查。通过此次活动,我们发现,两峪的广大群众很是尊重法律,甚至是畏惧法律,然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却不了解法律,有的甚至是对法律常识一无所知。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我们了解到,法律在农村中几乎没有市场,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不会是法律,“打官司”在他们意识中是一件丢人的事。通过我们几天来的详细讲解和交流,我们发现当地农民对法律常识的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并且他们很希望以后这样的宣传能够多一些。
②关于普法问题的问卷调查。在普法的同时,我们还做了一些问卷调查。我们共向群众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09份,回收率90.833%。我们的问卷共有10道题,其中9道是选择题,1道问答题。9道选择题中3道有固定的答案,6道答案不定。
③调查结果。在回收的109份问卷中,我们抽取其中的有效问卷98份。我们对这些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其中的三个问题)。问题如下(可多选)1)您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a道德b良好风俗c法律
2)当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您会通过什么途径加以解决。a.与侵害者协商私了b.求助于政府c.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您认为以下哪些属于法律。a.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条令b.村规民约c.人们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良好风俗
调查结果如下:第一题:约52%的人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人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人明确表示是法律。
第二题。约27%的人认为与侵害者私了,约有61%的人认为应求助于政府,只有约35%的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题有47%的人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有61%的人认为是政府条令,有34%的人认为是良好风俗。
④调查分析: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的农民,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常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别是在党中央极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干群矛盾激化等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可见一斑。从笔者的调查问卷数据上可以看到,在两峪乡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认为法律不可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4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是陌生的。因为陌生,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半个月来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并结合个人所学知识,“窥一斑而知全豹”,我认为法律在农村达到普及还有一定的距离:
1、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存在着裂缝。我国自古以来以礼立国,几千年的封建道德沉淀影响着很多国人,尤其是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农民。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
2、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整体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此次在对处于两峪乡的长冲、麻坪、长河、东湾的调查走访,证实了一个观点: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
3、法治与人治间的对立。法治在农村的实行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
⑤改变这一现状的措施:
⑴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裂缝的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法律与道德都是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的上是一致的,完全可以把两者完美的结合起来,使道德成为法律的有力助手,做到“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作为法律而言,也要做到遵循公序良俗,不能破坏乡村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只有如此,才会从根本上避免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法律给农民的情况,这样才使的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时有一个磨合过程,才能使法律真正地灌输到农民的思想里。⑵针对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和法治与人治之间对立的问题,我认为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来调和的。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借鉴一下这种方式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治流毒得以根绝,才能从根本上,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信。这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的:“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法治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的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结束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否则依法治国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法制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人口是在农村,因此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的法制环境,其意义与责任是十分重大的。我认为应该早日摆脱目前农村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存在着裂缝、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法治与人治间的对立等方面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将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为不利,将阻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摆脱这些困境,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改善我们的法制环境,也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从娃娃抓起,让法律意识成为一个人内在的思想。我相信,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一定会改善农村的法律现状,农村的法制建设一定会得以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
第三篇:农村市场现状与监管思考农村市场现状与监管思考
农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繁荣。当今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市场主体构成上还是市场交易形式上、经营范围上都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很大的不同。过去农村市场的主体结构是供销社经营占农村市场主体地位,个体经营户为辅的经营模式,农民所需要的农资由国家把持着,家电、摩托车等工业品也只有城市集体企业经营,但随着国家对市场的逐步开放,农村市场的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制及多数农技站的解体,现占据农村市场主导地位的是农村个体工商户。从经营范围上看,原来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农药、化肥、农膜、种子等农资现都采取农资连锁店的形式由个人经营;原来城市集体企业经营的家电、摩托车,现农村个体户也经营。从经营户的分布看,原来多集中于镇(乡)集市,现已扩展到村组。从行业种类看,由以前的服装、百货、副食增加到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家电、摩托车、手机等,各行各业无所不有。因此现在农村市场的概念,已不是过去的沿街、沿公路为市的集贸市场的概念,而是广义的农村市场,其内涵极其丰富。农村市场现在不仅市场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经营主体的数量增加,行业种类增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交易方式更加灵活,这势必会给工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如今随着城市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农村市场日渐成为某些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假冒伪劣商品赖以栖身以至泛滥的场所,如何切实监管好农村市场就成为工商部门亟需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农村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始终是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
农民虽说是农村市场消费的主体,但面对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陷阱,大部分农民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相对城市居民,由于受地理、文化、生活及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农村消费者缺乏在消费过程中应该掌握的一般消费品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之“贪图便宜”心理比较普遍,这是造成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较多的原因之一。
(二)市场主体经营方式不规范。
农村小商店、小卖部、小食杂店等零散食品经营者,往往采取前店后厂、作坊式分散经营或者经营与食宿等生活区间混杂在一起,设施简陋,环境条件恶劣,卫生条件差,“小、乱、散、脏”情况普遍。更多经营者经营商品名目繁多,涵盖了食品、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家具等,且产品价格低廉,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但迎合农民消费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深受农民消费者的欢迎。农村经营者为分散在各行政村的个体工商户,且多实行分散经营,存在生产源头“小、乱、散”的现象,且经营规模小,全部商品一般在二千元以下,经营商品均以日常生活所需的调料、小食品为主。
(三)消费维权成本高昂。
农村经营户相对分散,农民消费者为了几元钱的食品往往需要往返几里路甚至十几里路去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市场的食品消费纠纷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切实得到保护。
(四)少数经营户唯利是图,农村市场成为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
直接关系农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也存在诸多隐患。
由于农村食品经营户进货渠道混乱,索证索票难,食品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有照经营户的进销货台帐基本上束之高阁,少填或根本不填。他们只图方便、价格便宜,送货上门大受欢迎,一些不法商贩便趁机把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以送货上门的形式推销到广大的农村市场。一些农村小商店、小超市的经营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进货把关不严,不重视索票索证,不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相关的检测报告等,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2毛钱一袋的零食,5毛钱一瓶的饮料等便宜食品随处可见,质量令人难以放心,出现问题更是无从寻根求源。个别不法商贩还利用农村消费水平低、信息闭塞、农民只注重价格而忽视质量的弱点,故意将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近几年来,随着城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城市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劣质食品逐渐流向农村,农村市场成为食品安全的盲区,农民往往成为最终受害者。据一项对农村消费的调查中发现,食品已成为继种子和农药后,排位第三的“农村消费者最不放心”的产品。
(五)是无证照经营现象仍然突出。
由于农村市场与城区市场存在很大差异,小本经营在市场上占主流,他们办理证照依法经营的意识较为淡薄。有些偏僻的农业乡镇,处于低端消费层次,经营者大多是年纪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很多经营者并不是以此为生、作为主业的,他们投入少、规模小,规范经营意识差,特别是临时性的经营户,地处在偏远,不愿办理证照,也不符合办证条件,规范难、取缔更难。弄得消费者防不胜防、工商部门屡查不绝,若处理不当还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市场的监管现状:
(一)辖区面积大,人员少,监管出现盲区。以回龙工商所为例,所辖总面积161平方公里,辖17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登记个体工商户为329户,回龙镇属丘陵台地区,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全工商所总共有4名工作人员,平均每个监管人员人均管辖面积54平方公里,5个自然村,110户个体工商户,还不包括查处无照经营、频繁的专项整治及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尤其是监管农村经营户,点多、面广、线长、人员少,回龙工商所只有一辆执法车辆,且涉及到经费、装备、交通、通讯等执法成本的制约,现有的客观条件,基层所把对市场的监管重点放在镇区,对于村的经营户则疏于管理日常监管的工作确难到位,势必会造成监管盲区,各种违章违法经营活动有机可乘,所以工商所工作人员虽常常疲于奔命却收效甚微。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规划化建设推行网格化以来,工商监管人员的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交通工具的严重不足更加凸显。
(二)许多监管制度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支撑,很难落实。如在农资市场监管方面,工商部门制定了购销台帐制度等一系例制度,并花了很大一笔金费印制了购销货台帐本及相关制度送到农资经营户手中,要求经营户如实填制台帐,认真执行各项监管制度,但经营户往往以各种理由应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面对这种情况工商人员只能作说服动员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对不执行监管制度进行处,落实制度很难。而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而言,要对其经营的食品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帐十分困难。农村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多为时令性、季节性和有地方特色的小食品如油炸糕点,多为农村小手工作坊制作,无正规的生产、质量标识。食品经营者往往不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供货方送货上门进行现金交易,交易时双方也不出具任何进货凭证,食品进货来源不明。加之农村市场经营者有多样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工商部门在农村市场推行食品准入制度如逆水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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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送政务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真正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四、健全农村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普法组织要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舍得投入人力物力,使农村普法工作由“软”变“硬”;要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成为精通法律、热爱业务的普法骨干;要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充分发挥县镇人大的监督作用,每年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五、要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