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用地扶持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二、服务业项目

4.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

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

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物流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星级饭店项目

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过星级评定后,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7.金融服务业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租用办公用房,按地方所得税收的40%返还用于房租补贴。

三、社会事业项目

8.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规划要求,建设规模大、档次高、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建成后非出售、非出租的,实行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一、工业项目

9.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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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落户县、区,由县、区财政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权限在市级部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

21.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亳州市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亳政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22.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