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中心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心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有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中心”)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管理。养护专项工程是指经集团批复立项的养护工程。房建、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1、中修工程。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2、大修工程。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到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改建工程。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整段改造,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到原有技术状况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4、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第四条集团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建设主体,中心受集团的委托,负责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心高速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项监管”的原则。

养护专项工程主要涉及路基路面、桥隧涵、交安设施、绿化、水毁等项目,其中路基路面、桥隧涵、交安设施、绿化、水毁等公路养护类项目由工程养护部负责管理;机电工程类项目均由信息分中心负责管理。对房建、机电、应急等其他综合类专项工程,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及工程大小,由中心明确主要负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涉及职责部门协助管理。

(一)中心职责

1、中心负责对养护专项工程进行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本中心实际对高速养护专项工程提出实施计划方案,组织项目立项报批

2、审查养护单位上报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中心养护专项工程的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审批

3、根据集团批复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报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4、根据养护专项工程实际情况,授权委托管理单位(部门)组建管理部(小组)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养护专项工程的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养护专项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给予指导帮助,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7、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复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

8、组织或参与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9、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10、负责项目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

(二)养护管理单位职责

1、根据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大小及性质要求,组建项目管理部,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上报中心审批

2、负责管辖路段的路况调查和病害统计工作,编制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建议书,上报中心审查

3、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

4、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数据核查

5、配合养护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6、负责养护专项工程一般设计变更资料的审查报批和较大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

7、督促检查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参与配合工程交(竣)工验收

8、负责养护专项工程的信息报送和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养护专项工程管理水平。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制定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第八条养护专项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高速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养护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对所辖高速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的养护专项工程建议计划,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报中心,中心根据养护单位建议计划汇总完善后编制中心养护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上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第九条经省高速集团审批或中心会议决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养护专项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条养护专项工程应编制计划实施方案,经集团审批或中心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资质情况、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和业绩等方面,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1、养护专项工程招标应按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的招标程序办理(详见招标工作流程)

2、公开招标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邀请招标由养护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方案和结果报中心备案

3、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限价经中心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上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范围

1、预算在1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或养护单位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委托、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2、预算在100-200万以内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或养护单位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3、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养护专项工程,由中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若无特殊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原则上按以上资金划分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由养护单位自行实施的养护专项工程须由中心上报实施方案经高速集团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进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可先口头报告集团后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形式,但其后完善程序形成正式文件报高速集团备案。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由中心负责合同的签订,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归档,每年年底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并报安全监管部备案;养护单位自行实施项目由养护单位负责签订合同,养护单位每年年底编制合同管理台账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合同签订的审批签订权限规定如下:

(一)中心签订的合同

1、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合同,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由部门负责人直接签订;

2、金额在5-30万元以内的合同,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授权后由部门负责人签订;

3、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经中心总经理审核后由工程分管领导签订

(二)养护单位签订的合同

养护单位根据参照中心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定,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需要工程量清单核查,核查金额增加不超过20万元的,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定批准后下发执行,报中心管理部门备案;核查金额增加在20-50万元的,上报中心管理部门审定,工程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核查金额增加超过50万元的,经中心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批后执行核查后的工程量清单。第十七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管理部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登记合同总价、付款情况、变更金额等情况。工程完工后,管理部须上报一份完整的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第六章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开工前按中心要求组建项目管理部或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技术交底,并选派管理工程师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实行工程协调会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由项目管理部定期召开由驻地监理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工程施工情况,研究制定下步施工安排,同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月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中心,以便及时反馈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施工前路况调查、检测以及施工期间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养护专项工程要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做到数据真实,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计;管理人员在审核计量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如发现所报计量有虚报、瞒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合同价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好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工作,按合同管理条款中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超出合同价的工程变更,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送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养护专项工程一般不中断交通施工,必须中断交通的项目应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登报声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施工。做到施工人员无违章作业,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文明、整齐有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jtgh30—200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在施工全路段设置规范的施工通告、禁超、改道等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醒目,保障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必须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严格按照有关的质量指标进行质量控制,力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争创优质工程。

第二十七条中心(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全部环节,尤其对隐蔽工程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资金按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项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划分明确,及时向集团申请拨款。

第二十九条养护专项工程要执行计量支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报计量支付报表,经审核签字后由养护单位(管理部)报中心相关部门登记入帐,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并据此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条各工程的养护施工成本和管理费用要分别列支,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在批复预算内。

第八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参照集团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将设计变更分为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累计长度单幅单车道1公里以上的路面处治方案调整;

(二)桥梁维修方案整体发生变化的;

(三)隧道整治方案整体发生变化的;

(四)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本办法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a、b、c三类:

a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b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

c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具体落实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责任,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

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集团相关规定,相关变更文件经集团审批后,其变更费用由中心审查后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a类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查后报中心审批。b类变更实行核备制,变更立项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批,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查后报中心管理部门审批。

c类变更实行告知制,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审批,变更审批结果定期报告中心。

养护专项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每半年定期对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心可委托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写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包括路线竣工图、工程批复文件、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和技术总结、各种原材料试验、各外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种有关质量问题报告、交接检查记录、主要测量记录、主要工程照片和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一个月之内上报养护单位或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的反映工程真实面貌。凡原设计图表涉及的内容,实际实施所做的各项工作成果均要反映,不得遗漏。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报项目管理部纸质一份和电子版一份,施工单位自存纸质一份。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办理移交手续报中心工程养护部存档。

第三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按照《江西省*****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竣(交)工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由中心组织交工验收,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由中心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养护专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上报;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在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中心在完工后6个月内组织交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送审稿)上报集团审计,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养护专项工程实行缺陷责任制,其中大修和改建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2年,中修和专项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1年,缺陷责任期为自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开始计算。第三十九条养护专项工程竣工决算由中心负责组织统一编制及审查,审查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养护单位或管理部负责协调配合,中心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后报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十条养护专项工程质量金须经集团审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退还,否则不可退还。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养护专项工程应根据项目性质、大小制定工程信息周报、月报制度,养护单位或管理部要及时上报工程进展和完成工程量情况。同时,根据集团相关养护工程管理系统和下达的工作要求及时填报数据上报。

第四十二条高速养护施工涉及高速安全通行,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发布路况信息,做到路况信息的上传下达,社会告知的目的。

第四十三条养护单位或管理部应加强养护专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宣传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宣传有总结。

第四十四条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养护专项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养护专项工程档案管理按照《江西省*****养护管理资料立卷归档办法》及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养护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经养护单位或管理部检查合格后,移交项目管理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凡使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牵头高校可根据“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

第十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牵头高校上报决算时需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牵头高校应加强管理,确保“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九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2011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校,财政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我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部分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2/07/1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发票是指符合统一标准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以上税务机关认可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未入账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时,凭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已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的报税联复印件,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空白发票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形时,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生丢失空白发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五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数据管税为核心,应用在线数据传输技术的实时开票系统,对开票单位和个人网络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取得、查询和数据应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发票数据信息采集的实时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的特点。

为保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网络在线开具发票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办法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管理范围

为保障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行使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应遵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

二、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办法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予以了明确,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加强综合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的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办法第五条)。

三、加强发票数据的应用,实施发票闭环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办法第六条)。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对已开具发票信息保存后自动进行查验,减少了开票单位和个人及税务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开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办法第七条)。

通过对发票数据信息的查询应用,形成数据的回流,给税收征管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改变发票单一的纸质流转方式,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闭环管理。

四、应急开具发票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数据,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网络发票是以在线开具为主,但为规避网络故障时开不出票的风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网络恢复正常后,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五、关于电子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借鉴国际先进发票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发票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发票管理。

第四篇: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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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科室紧急用车

(二)车辆调配:

1、首先保证各大队每天执法巡查用车;领导和有关部门用车需每周提出用车计划;各大队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