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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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
测评机构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
第十二条从事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高级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15%,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分为综合一级和综合二级两类。综合一级测评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能效测评项目;综合二级测评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居住建筑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第三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四条下列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其他建筑的能效测评可参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居住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相关项目;
(七)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八)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五)冷热源设备及相应水泵等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
(六)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报告;
(七)外墙墙体、屋面、热桥部位和采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验收报告;
(八)建筑节能设备运行调试报告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
(九)使用地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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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