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2、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3、设备及劳动用品应满足需求

4、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5、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二氧化氰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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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迸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专业清洁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