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政监管水平打造信用运输环境

2004年,我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运管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实施精细管理,努力提升运政监管水平,实现了全县道路运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信用道路运输环境初步形成的工作目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打造良好的鹤峰软环境发挥了积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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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运政软性监管体系,以更加民主、互动和人性化方式监管道路运输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市场准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所重点建立和完善了严格许可、核准、备案、运输经营招投标等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州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州道路运输发展的29条规定,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实行运政许可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严格按照“热情服务要诚,文明用语要响、微笑服务要甜、受到委屈要忍”的服务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为运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窗口服务。与此同时,通过与运政许可责任人、市场监管责任人以及与运输经营者建立三位一体的“三关一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把经营者资质不达标者莫入市、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者莫营运、从业人员资格不合格者莫从业的三道关口,强化站场的源头监管,防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及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的责任案件发生。二是在行政合同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偿试。2004年,我所以质量服务、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合同方面,偿试性的与主要客运企业签定行政合同,以行政合同约定的方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履行服务承诺,从而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我们认为,运政管理行政合同作为体现行政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它所蕴含的宽松、非权力的色彩,更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接受,它是《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普遍服务”原则的细化,是运输经营者所承担的“普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互益补充,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运政管理跟进监管措施。三是建立了运政管理行政指导机制。近几年来,我所通过加强与运输企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加强对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指导,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洽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引导,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行政指导效果。在专业技术指导方面,重点对中小运输经营者开业前所需要具备的经济、技术、人员条件作出指导意见,指明所缺少的要素,帮助他们完善条件、规范经营。在信息发布、提示方面,及时将运输市场分析、站场规划、运力市场需求、道路运输方针政策等信息公布于众,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以此调控运输市场整体发展规模,指导运输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在行政奖惩方面,我们注重通过正面的表彰、鼓励等方式加以褒扬,来引导和影响经营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对违章经营者通过通报等方式加以警示。四是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我所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强化运政监管,实施精细管理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道路运输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规定》,健全和完善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根据企业信誉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誉等级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和失信标准并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快速服务待遇;二是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对存在轻微信用问题的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三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把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运力许可和年审时重点审查、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等监管措施;四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采用资质降级、经营权取消等措施。同时,我们还把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年度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依据。通过规范的信用管理,使“信用就是市场,信用就是效益”的口号变成现实,使经营者明白不讲信用应负的责任和后果,直至被规则所淘汰,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创新运政硬性监管举措,提高运政稽查效率,贯穿人性化的运政监管思想2004年,我所在以站场源头监管为重点,强化运政稽查,严厉打击各种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同时,采取“疏、堵”结合的稽查监管模式,改变过去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倾向,贯穿执法人性化、诚信原则,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运用一是建立专项整治普查机制。在普查工作中,注意通过日常稽查,建立专项整治普查机制,有针对性的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和单位、车辆等情况调查摸底,分类统计,掌握基础资料,据此有目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静态监管的力度。二是注意提高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