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200

【发布单位】

821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8-17【生效日期】

1995-08-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近几年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减缓了环境恶化的趋势,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工业和生活“三废”排放量在增加,全省酸雨频率高,江河水质普遍受到污染,生态环境破坏仍在加剧,总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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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坚持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时,环保审批权不能下放。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一律不准新建;已有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实行关、停、并、转。加强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和各类开发区环境管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蔓延。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检查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争取在几年内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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