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

第二条凡属国家和市、县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预警提示,并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预警工作。

1、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重要会议:重大的国际性会议,国家、市、县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

3、特殊季节:夏季、雨季、汛期、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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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各地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县建委应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上网公示等方法进行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第五条县建委在预警提示发出后,要组织抽查,监督预警提示的落实情况。各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认真部署和落实,认真实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档案。